昌吉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索 引 号 | CJS016/2021-00013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18-09-25 12:12:08 |
名 称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城市管理局 案件 集体讨论 制度 | |
来 源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城管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案情重大的案件。
(一)罚款数额较大的案件;
1.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500元以上;
2.对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处以罚款2万元以上。
(二)影响涉及面较广的案件;
(三)需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幅度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案件。
三、办案部门与案审部门有意见分歧需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需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成立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对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班子领导任副组长、法制科负责人、督查室负责人和执法大队中队长为小组成员。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参加集体讨论的局领导班子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案审会议由重大案件单位负责人决定并主持召开,法制科负责人、承办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局案审委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三)会议参加人员根据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违反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集中归纳,并组织参加人员进行表决;
(五)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七条集体讨论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有集体讨论记录,由法制科负责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八条 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根据多数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调查;
(五)需要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九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的集体讨论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条案件经办人按照集体讨论的结果制作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在告知期间因申辩陈述、听证程序,案情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处罚决定的,按程序重新讨论决定;案件处罚应严格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对属于集体讨论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法制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