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查处三起哄抬物价、销售过期口罩等典型案例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
查处哄抬物价、销售过期口罩等三起典型案例通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一批无厂名厂址、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现将一批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三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昌吉市仁益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28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转办的投诉单,对昌吉市仁益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昌吉市仁益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从2020年1月22日以每只40元的价格从一流动推销者处购买口罩一包(10只),1月25日以每只口罩46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赵某,销售额460元。当事人购进口罩提供不了任何进货票据,不能证明这些口罩为其合法取得,不能证明为购进成本,当事人销售口罩无进货票据和合法的销售票据,违法所得无法核定。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条之规定,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昌吉市市场监管局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昌吉市明辉百货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2020年2月4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分流的投诉单,对昌吉市明辉百货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31日自昌吉市岐峰农贸经营户钟秀华处以每袋680元的价格购进了一袋大蒜共29公斤,每公斤进价23.45元,为了吸引顾客,大蒜以低于成本价20元每公斤进行销售,此次进货有票据,不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红椒、青椒、西红柿、葫芦瓜、花菜、娃娃菜、黄瓜、茄子、韭菜、大葱、蒜、豆角、西兰花、生姜等各类蔬菜,在销售时未进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其营业额900元,获取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昌吉市新太果蔬商行销售失效过期的口罩案
2020年1月30日,根据昌吉自治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单,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警用防雾霾口罩(GA98V)已过期,执法人员对该过期口罩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7日从林昌好处以25元每只的价格购买了“威尼”牌警用防雾霾口罩(型号GA98V)一箱,10支×20盒/箱,共200支口罩。该口罩外包装袋及外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有效期:3年,即当事人1月27日购进时该批口罩已过期。当事人在其店内以25元/支的价格销售出104只,自用、送人80只,剩余16只于2020年2月1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截止到案发,当事人销售失效口罩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没收剩余16支“威尼”牌警用防雾霾口罩(型号GA98V),作出货值金额3000元二倍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