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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通报五起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等典型案例

2020-02-16 11:35:08 来源:昌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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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

查处哄抬物价等五起典型案例通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一批无厂名厂址、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现将一批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五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锦康分店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24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转办的投诉单,对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锦康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分店于2020年1月23日开始从乌鲁木齐市西北路的医疗批发店分别以8元/个、12元/个、23元/个、20元/个不等的价格,购进标注为N95、KN95口罩170个,之后以同样的价格25元/个销售100个,剩余70个,其中10个自用,60个赠送给警务室,无法提供合法进货销售票据,违法所得无法核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条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昌吉市乐普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2020年2月7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平台反馈,对昌吉市乐普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自乌鲁木齐市奇台路医疗器械一条街上的一辆轿车上购进了5包3M9032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每包10个,进货价为200元/包,现金支付1000元,无进货票。之后,当事人便在其经营的昌吉市乐普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内进行销售,至2020年2月7日被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了3包3M9032口罩,销售价为250元/包,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未开票,也无销售记录,剩余的2包口罩分发给员工自用。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购货票据,不能证明其购进成本,违法所得无法核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昌吉市千年健医药有限公司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转办的投诉单,对昌吉市千年健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21日经朋友介绍,通过电话联系到乌鲁木齐市金都市场批发医疗器械的批发商刘林峰,以每包12元的价格购进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20包,每包20个,之后在店内以每包25元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0000元,违法所得5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4、昌吉市民康元医药有限公司大西渠分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口罩案

2020年1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昌吉市大西渠镇幸福社区工程公司检查时,发现昌吉市民康元医药有限公司大西渠分公司药店柜台上,摆放有外包装无中文标识口罩30盒,规格:每盒50个。在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内容。经查: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的丈夫杨永春于送其前往机场,在返回途中经乌市乌拉泊办事,顺路到一个商店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进口罩30盒(规格:50个/盒),随后将购买的口罩摆放在公司药店内销售。截止到案发,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无合法进货票据,产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货值金额4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昌吉市百健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2020年1月24日,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转办的投诉单,在昌吉市宁边西路滨河新城小区门面房1-B-03号,对昌吉市百健药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皮肤消毒液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购进规格为100ML“爱邸迩”皮肤消毒液60瓶,以每瓶20元的价格在其店内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爱邸迩”皮肤消毒液未明码标价。截止到案发,销售金额共计1100元,获利1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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