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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查处销售过期口罩、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等三起典型案例通报(第五批)

2020-02-21 10:46:02 来源:昌吉市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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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口罩、蔬菜等防疫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迅速查办一批销售过期失效口罩、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第五批三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林昌好无营业执照销售过期失效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昌吉市新太果蔬商行凡慧蓉涉嫌销售超过有效期“威尼”牌警用防雾霾口罩一案中,发现当事人林昌好为昌吉市新太果蔬商行凡慧蓉销售过期口罩的供货方,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3日从乌鲁木齐商贸城大门口一地摊以22.5元每只的价格购进“威尼”牌警用防雾霾(型号GA98V)口罩1800只,购货款40500元。该口罩外包装袋及外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有效期3年,即该口罩于2019年11月15日已过期失效。当事人于2020年1月27日将明知已过期的口罩以25元每只的价格销售给昌吉市新太果蔬商行凡慧蓉(另案处理)200只,100只自用,740只无偿赠送给执勤民警、环卫工人、社区工作人员(根据接受赠送方提供的证据认定此数量)。当事人销售失效口罩及无法确认去处的此类口罩共计960只,货值金额为24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无照销售失效产品口罩的违法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作出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2、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三十分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案

2020年2月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昌吉市第三十分店内销售的口罩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从新疆优喜贝商贸有限公司内以每只20元的价格购进“三邦”牌KN90口罩30只在店内销售,销售时未使用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截止2020年2月14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30只口罩已销售24个,剩余6个口罩自己使用,其销售额600元,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昌吉市沈天锁蔬菜店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

2020年1月29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15平台分流投诉单,对位于昌吉市延安南路金果庄园门面(昌吉市45区2丘17栋昌吉市沈天锁蔬菜店进行检查。发现昌吉市沈天锁蔬菜店内销售的红椒、青椒、西红柿、葫芦瓜、花菜、娃娃菜、黄瓜、茄子、韭菜、大葱、蒜、豆角、西兰花、生姜等各类蔬菜,未使用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蔬菜时不明码标价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     

责任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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