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10人违反防疫规定被行政处罚
1、2022年8月21日23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街道某小区购物店内,巩某(女,27岁)、张某(女,33岁)、李某(男,26岁)、王某(女,33岁)、马某(男,22岁)聚餐饮酒,且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2022年8月22日09时许,在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某小区,冯某(男,31岁)擅自翻出小区前往朋友家中,且近6日未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3、2022年8月22日12时许,在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某小区,吾某(男,45岁)拒不听从社区劝阻,执意外出并将楼道的单元门损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4、2022年8月22日18时许,在昌吉市庙尔沟乡,叶某(男,45岁)拒不听从村干部劝阻,擅自外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5、2022年8月22日19时许,在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马某(男,20岁)、糟某(男,19岁)二人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冯某等10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来源:昌吉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