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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12人违反防疫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08-25 17:30:55 来源:昌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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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4日,昌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在临时静态管理期间,刑某等12人违反《关于昌吉市实行临时静态管理措施的公告》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具体通报如下:

1202282321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街道某小区,马某(女,38岁)不听从志愿者劝导,在小区内乱窜单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202282322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某小区,李某(女,24岁)、刘某(男,21岁)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3202282412时许,在昌吉市中山路街道滨河路,马某(女,42岁)趁做核酸时翻出小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42022082319时许,在昌吉市三工镇某出租房内,刑某(男,59岁)、张某(男,59岁)、温某(男,51岁)、华某(男,59岁)四人在出租房内聚集打麻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5202282321时许,在昌吉市佃坝镇董某(男,23岁)擅自外出购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6202282417时许,在昌吉市六工镇姚某(男,54岁)、曹某(男,33岁)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7202282321时许,在昌吉市阿什里乡杨某(男,33岁)私自外出逗留,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马某等12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疫情风险就在身边,防控工作不可松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每一个居民的积极配合,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昌吉市公安局
2022824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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