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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11人违反防疫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08-27 11:44:07 来源:昌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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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5日,昌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在临时静态管理期间,刘某等11人违反《关于昌吉市实行临时静态管理措施的公告》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具体通报如下:

120228259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街道某小区,刘某(男,51岁)醉酒后擅自外出,在街面逗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202282510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街道延安南路,齐某(女,38岁)私自外出,在街面逗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3202282516时许,在昌吉市北京北路与吉祥路路口,任某(男,29岁)驾车私自从滨湖镇窜至昌吉市吉祥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4202282513时许,在昌吉市三工镇,陈某(男,66岁)驾驶电动车私自从三工镇到昌吉市买东西,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5202282519时许,在昌吉市三工镇,张某(男,52岁)、何某(男,47岁)、冯某(男,55岁)、何某达(男,51岁)在出租房屋内聚集打麻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6202282511时,在昌吉市二六工镇,康某(男,21岁)、王某(男,23岁)近6日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72202282513时许,在昌吉市佃坝镇,孙某(男,50岁)近5日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刘沈某等11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战疫不容迟缓,当须全力以赴,疫情之下更需要我们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积极配合防疫工作,让我们继续携手并肩,共同筑牢防疫屏障。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昌吉市公安局
2022825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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