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11人违反防疫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6日,昌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在临时静态管理期间,褚某等11人违反《关于昌吉市实行临时静态管理措施的公告》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具体通报如下:
1.2022年8月25日20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街道某小区,褚某(男,42岁)私自外出在街面逗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2022年8月26日01时许,在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陈某(男,39岁)、刘某(女,27岁)擅自从小区出来到其经营的店内饮酒,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3.2022年8月26日12时许,在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某小区,周某(男,37岁)翻越小区院墙外出,并驾车在街面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4.2022年8月25日09时许,在昌吉市滨湖镇,何某(男,48岁)在核酸检测过程中不佩戴口罩,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时辱骂工作人员,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5.2022年8月25日22时许,在昌吉市六工镇,郝某(男,22岁)、段某(男,38岁)、高某(男,21岁)擅自外出购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6.2022年8月25日02时许,在昌吉市佃坝镇,马某(女,47岁)、王某(女,55岁)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7.2022年8月26日18时许,在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某(男,35岁)明知货运司机管理规定,仍在驾驶货车送货过程中私自下车,且未佩戴口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褚某等12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核酸检测是发现新冠病毒最有效的方法,静态管理是阻断病毒传播最有效的方法,请广大市民朋友安心居家,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遵守静态管理措施,同心协力,共抗疫情。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昌吉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