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8人违反防疫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7日,昌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在临时静态管理期间,马某等8人违反《关于昌吉市实行临时静态管理措施的公告》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具体通报如下:
1、2022年8月26日12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街道,马某(男,29岁)自8月14日至26日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2022年8月26日22时许,在昌吉市中山路街道某工地,康某(男,49岁)擅自从工地围墙钻出购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3、2022年8月26日23时许,在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杨某(男,32岁)自8月18日至26日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4、2022年8月27日11时许,在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某小区,宋某(男,49岁)翻越小区大门到附近商店买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5、2022年8月26日22时许,在昌吉市六工镇,石某(男,40岁)不听村委会人员劝阻,私自外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6、2022年8月27日10时许,在昌吉市六工镇,王某(男,53岁)醉酒后私自外出购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7、2022年8月26日19时许,在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公司,刘某(女,49岁)私自从厂区外出摘苹果,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8、2022年8月26日19时,在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公司,祁某(男,26岁)私自从厂区外出,在马路上散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马某等8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共同筑牢防疫屏障,共同守护昌吉人民的健康安全,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昌吉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