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10人违反防疫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8日,昌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在临时静态管理期间,李某等10人违反《关于昌吉市实行临时静态管理措施的公告》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具体通报如下:
1、2022年8月27日11时许,在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李某(男,34岁)醉酒后不听劝阻,私自外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2022年8月27日13时许,在昌吉市滨湖镇,董某(女,52岁)擅自到其他村民家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3、2022年8月27日14时许,在昌吉市硫磺沟镇,吴某(男,52岁)不听从社区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擅自下楼在小区内逗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4、2022年8月27日20时许,在昌吉市建国路街道,何某(男,19岁)、马某(男,23岁)自8月20日至26日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5、2022年8月28日0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街道某小区,杨某(男,52岁)私自翻越小区院墙,在街面逗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6、2022年8月28日15时许,在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某小区商店,杨某(男,48岁)在未经报备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营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7、2022年8月28日19时许,在昌吉市宁边路街道某小区,徐某(男,19岁)、李某(女,23岁)利用小区志愿者的身份私自从小区内外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8、2022年8月28日19时许,在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某小区,付某(男,63岁)在进行核酸检测时不佩戴口罩,并随意在小区内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李某等10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全体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就是胜利。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昌吉市公安局
202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