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18人违反防疫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8月29日,昌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在临时静态管理期间,胡某等18人违反《关于昌吉市实行临时静态管理措施的公告》被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具体通报如下:
1、2022年8月28日15时许,在昌吉市三工镇,胡某(男,22岁)私自外出买东西,并且不佩戴口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2022年8月28日19时许,在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某小区, 颜某(女,60岁)在做核酸时,私自在小区院内走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3、2022年8月28日21时许,在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某小区,李某(男,38岁)、陈某(男,50岁)在单元楼内走动,并共同在单元楼道内饮酒,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4、2022年8月28日21时许,在昌吉市阿什里乡,加某(男,21岁)等11人私自外出,在朋友家中聚会过生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5、2022年8月28日22时许,在昌吉市绿洲路街道某小区,韩某(男,52岁)私自翻越小区院墙,在街面逗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6、2022年8月29日10时许,在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某小区,马某(男,52岁)近7日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7、2022年8月29日16时许,在昌吉市北京南路街道,陈某(男,49岁)在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催促下拒绝下楼做核酸,自8月24日至27日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上述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胡某等18人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疫情风险就在身边,防控工作不可松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每一个居民的积极配合,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昌吉市公安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