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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附典型案例通报)

2020-02-27 11:27:23 来源:昌吉市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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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的拐点尚未到来,生产生活秩序尚未恢复,广大市民朋友家庭所需的米、面、油、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采购大多是自己下单,由超市、商店集中配送。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近期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针对性地对全市蔬菜供货零售商、歧峰农贸市场批发商蔬菜销售价格进行了集中采价、分析。经调查,蔬菜零售价格、批发价格基本都符合政府指导的进销差范围,不构成疫情期间的哄抬物价行为。

对于当前的蔬菜价格较疫情前有所上涨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昌吉蔬菜批发商从乌鲁木齐批发回来的价格较高;二是从内地购进蔬菜的成本较疫情前有了大幅上涨。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购买蔬菜等民生保障商品时,要问清价格,理性消费,索取并保管好购物凭证和票据。

请广大市民朋友放心,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将全力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物资保障工作。

疫情防控这场战役,我们一定能够打赢!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期间查处

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等三起典型案例通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及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一批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商品来源不明等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现将第六批疫情防控期间查处的三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昌吉市康诚大药房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27日,根据12315平台分流投诉,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昌吉市南五工路张红琴经营的昌吉市康诚大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哄抬物价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起从乌鲁木齐金都保健品市场以每个21元的价格购进了标注为3M9001(KN90)口罩50个,以每个25元的价格在店内销售;以每个29.5元购进了标注为KN95口罩100个,以每个35元在店内销售。其每个21元和25元的购进成本为口述,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不能证明购进成本,视为虚构。因其销售口罩无法提供合法销售或者收费票据,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其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口罩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昌吉市艺学园文体用品店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分流举报,称昌吉市艺学园文体用品店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口罩售价20元每只),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31日将自己妹妹赠送的10只KN90口罩放到店内用来销售,以20元/只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王某,后因消费者觉价格高,当场退还给消费者20元,将该退回口罩(未使用)连同未售出口罩以每只12元价格销售,共销售10只,销售额120元,无销售记录。当事人称其他店销售口罩30元/只,但无法说明是何店,何人以30元/只销售。当事人用来销售的口罩,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无法确定其成本,认定其无违法所得。其销售口罩以其他经营者提价为由,自行定价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昌吉市军娃子蔬菜店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

2020年2月3日,根据12315平台分流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昌吉市屯河北路翡翠苑北院1-1号昌吉市军娃子蔬菜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红椒、青椒、西红柿、葫芦瓜、花菜、娃娃菜、黄瓜、茄子、韭菜、大葱、蒜、豆角、西兰花、生姜等各类蔬菜,在蔬菜销售货架前未张贴价格监督机构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昌吉市军娃子蔬菜水果店销售青椒、西红柿、黄瓜、茄子、韭菜、大葱、蒜、生姜等各种蔬菜,在蔬菜前未使用市场价格监管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蔬菜时不明码标价的行为。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5日    

责任编辑: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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