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档案馆关于开放第十九批档案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地要求,结合我馆实际情况,本馆馆藏第十九批自2020年起满三十年的档案(即1990年12月31日以前)向社会开放,现将第十九批开放档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放档案的期限和范围
凡1990年12月31日前在我馆保存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形成的永久、长期档案,均向社会开放(未解密和控制使用的档案除外)。
二、开放档案的控制使用范围
1、党政机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包括市委常委会会议记录);
2、涉及党内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重大历史事件等不宜公开的档案;
3、纪律检查、监察、组织处理等方面不宜公开的档案;
4、不利于党内团结、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祖国统一、不利于统战工作的档案;
5、有关国防、人防建设、外事、经济技术秘密、领土边界、重要矿产资源、中外产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档案;
6、干部、职工个人隐私、处理、处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档案。
三、开放档案的利用
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只要持有合法证明(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经本馆同意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均可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
2、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档案馆利用。
3、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和组织利用开放档案,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昌吉市档案馆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