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棉花采收和加工行为政策的公告
各棉花种植户、棉花加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推进自治区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规范籽棉收购市场行为,进一步健全籽棉收购价格形成机制,提升我市棉花质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区棉花采收和加工行为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6号)精神公告如下:
一、规范种植者和棉花加工企业交易行为
(一)棉花种植者
1. 棉花种植者作为籽棉销售方,应当坚持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准则,根据自身棉花实际质量情况向棉花加工企业询价售卖。
2. 棉花种植者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籽棉中故意掺水掺杂,不得要求棉花加工企业篡改检验磅单或不如实开具发票,不得通过虚假方式抬高等级变相提高销售价格。
(二)棉花加工企业
1.棉花加工企业作为籽棉收购方,应当配备籽棉质量检验设备和工具,并逐步更新为可实时在线上传数据的籽棉检验设备,严格执行试轧规定,并在检验磅单中如实填写籽棉的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回潮率、含杂率等,根据不同等级、不同品质确定收购价格。
2.棉花加工企业在收购籽棉时,应对籽棉收购价格按照质量指标、市场行情以及企业自身实际进行细分,明码标价,制定收购价目表,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种植者询价。
3.棉花加工企业不得随意修改籽棉交售系统交售数据,不得通过故意克扣衣分、重量或故意降低内在质量指标(颜色级、长度和马克隆值)等手段,变相压低籽棉收购价格。
4.棉花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收购的超水棉进行技术处理,对超杂棉、二道机采棉、落地棉和僵桃棉单独堆放、单独加工。
二、处理措施
(一)棉花种植者
1.凡经查实棉花种植者故意掺杂使假,致使交售籽棉为超水棉(机采籽棉回潮率超过12%、手摘籽棉回潮率超过10%)的或超杂棉(机采籽棉总含杂率超过12%、手摘籽棉总含杂率超过5%)的,纳入种植者诚信记录,取消其当年享受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格。
2.凡经查实棉花种植者故意掺杂使假,致使交售籽棉水分超标(机采籽棉回潮率达到10%—12%,手摘籽棉回潮率达到8%—10%)或杂质超高(机采籽棉总含杂率达到10%—12%,手摘籽棉总含杂率达到4%—5%)的,纳入种植者诚信记录,对其重点监控,并将名单反馈银行等农业贷款相关部门,如次年仍发生该种情况,取消其次年享受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格。
3.凡经查实棉花种植者要求棉花加工企业篡改检验磅单、不如实开具发票或通过虚假方式抬高等级变相提高销售价格的,纳入种植者诚信记录,对其重点监控,并将名单反馈银行等农业贷款相关部门,如次年仍发生该种情况,取消其次年享受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格。
(二)棉花加工企业
1.凡经查实棉花加工企业故意篡改检验磅单质量信息或不如实开具发票的,认定为重大不良行为,诚信经营评价等级为D级。
2.凡经查实棉花加工企业通过故意克扣衣分、重量或压低内在质量指标(颜色级、长度和马克隆值)等手段变相压低收购价格的,认定为重大不良行为,诚信经营评价等级为D级。
3.凡经查实棉花加工企业通过修改籽棉交售系统数据、故意修改衣分、重量等数据变相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调整数据对账核查允差范围的,认定为重大不良行为,诚信经营评价等级为D级。
4.凡经查实棉花加工企业将超杂棉、二道机采棉、落地棉和僵桃棉与其他籽棉混合收购、加工、组批的,认定为重大不良行为,诚信经营评价结果为D级。
各棉花种植户、棉花加工企业在棉花采收和加工过程中应当规范交易行为,凡经查实的违规交易行为将按照新发改规[2021]6号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
昌吉市发展改革委:0994-2596685
昌吉市农业农村局:0994-2596788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994-2517608
昌吉市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