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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2022-08-27 11:40:42 来源: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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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广大经营者:

为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防疫用品及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就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不得借疫情突发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六、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七、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九、经营者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布后,广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加强价格自律,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广大群众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6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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