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实施疫情防控临时性静态管理规定的公告
2022-08-29 09:48:50
来源:昌吉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为加强疫情防控,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临时性静态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全面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在“静态管理”下,不得擅自离开居住房屋,工作人员劝导时应当配合并立即纠正。
二、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流调排查。不得故意隐瞒行程轨迹、谎报接触史、旅居史、就诊史等,自觉主动配合排查登记等工作。
三、自觉主动进行核酸检测。按照防疫工作规定的时间进行核酸检测,不得无故不接受核酸检测。
四、严禁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任务的工作人员,严禁妨害、干扰、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对上述违反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规定处罚。
居家隔离期间违反上述规定需要采取集中隔离措施的,集中隔离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
昌吉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28日
责任编辑:刘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