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昌吉市人民政府

www.cjs.gov.cn

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2022-10-08 13:13:00 来源:昌吉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字体: 打印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切实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居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市将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 拒不扫码出示证件。进入居民小区、商场超市、农贸集市、酒店宾馆、商铺店面、医疗机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实施扫场所码、出示出入证、身份核验、不听劝阻的;

第二条 居家人员私自外出。居家医学观察人员不服从防疫工作规定,未经村(社区)研判同意,破坏隔离管控措施,私自外出造成新的传播风险的;

第三条 不配合防疫人员开展摸底排查工作,故意隐瞒行程轨迹、谎报接触史、旅居史等情况,私自来昌返昌不向所在村(社区)报备的;

第四条 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外出人员未佩戴口罩或不规范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员劝阻的;

第五条 不配合开展核酸检测。无故不参加每日核酸检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第六条 伪造、编造、买卖核酸证明。伪造、编造核酸检测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编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

第七条 隐瞒自身健康状况。刻意隐瞒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腹泻等“十大”症状,未向所在村(社区)进行报告,外出造成传播风险隐患的;

第八条 不配合流调工作。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行程轨迹,虚构情形造成影响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组织或参与聚集性活动。单位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组织群体性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违规擅自经营。KTV、网吧、棋牌室等娱乐场所违反防疫政策规定,私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第十一条 拒不配合消杀工作。单位或个人不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消杀工作要求,经劝阻无效的;

第十二条 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场所码、查出入证、清洁消杀且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管理的;

第十三条 公然侮辱、威胁、侵害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防疫或医疗设施的;

第十四条 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

第十五条 非法散布虚假信息。个人或指使他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起哄闹事、制造恐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其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昌吉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108

责任编辑:刘爱军

昌吉市人民政府开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3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昌吉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ICP备案编号:新ICP备:13003649号-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