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人知面不知心
“熟人作案”需警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总有不法之徒利用他人信任,妄图不劳而获,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朋友甲某给他的房门钥匙,在昌吉市某小区甲某父母家中盗窃金戒指,金耳钉、18k金饰品等财物,之后把所盗取财物变卖用于个人消费,经认定被盗财物四千余元,随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四千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
切勿对“熟人”降低防备心理,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亲朋好友间的信任关系,利用花言巧语想方设法骗取财物,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切勿因关系亲密而忽视法律边界,任何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家中、窃取财物的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物品,避免随意交于他人。信任不可滥用,本案中,他人给予钥匙是他人基于信任的授权,擅自使用即违背诚信,突破法律底线。即使事后归还财物、取得谅解,仍无法改变犯罪性质。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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