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一女子饮酒后死亡,亲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三五好友小聚,难免会饮酒助兴,若因共同饮酒后,有人不幸饮酒过量身亡,同饮者及餐厅是否需要担责?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女子的亲属将餐厅和一同饮酒的朋友告上法庭,索赔43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小李与朋友小王、小张、小赵四人在昌吉市一餐厅内聚餐,聚餐期间,四人均喝了白酒,饭局结束后,小李独自搭乘出租车回家。第二天上午,小李的丈夫小孙发现小李不在家,给小李打电话无人接听,就打电话给小李的哥哥李某某,随后二人报案,报案后,通过多方查找,在小李家楼栋地下室发现了其遗体。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死亡证明,小李的死亡日期为次日凌晨,后公安局机关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小李的心血,检验结果死者小李心血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211.10mg/100mL。小李的亲属认为,聚餐共同饮酒时,同饮者相互之间应当负有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共饮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同饮者应承担相应责任,餐厅在客人过量饮酒时如未及时提醒、劝阻,也负有相应的责任,于是将小王、小张、小赵及餐厅一同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健康产生不利后果,根据调取的监控视频,小李系独自一人回家,并进入自家单元门内,可以证实小李系醉酒但依然具有意识,其自身的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王、小张、小赵作为共同饮酒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将小李安全护送至家中,小王、小张、小赵三人的行为对小李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认定小王、小张、小赵各自承担3%的赔偿责任,餐厅对小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餐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结后,小王、小张、小赵三人向小李的亲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与朋友聚会饮酒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适量饮酒,切勿强行斗酒、赌酒、强迫他人饮酒。如果饮酒过程中,同饮者醉酒,一是要及时劝阻,二是要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家中,且有家属看护,或通知家属前来接人,三是对于因醉酒出现身体明显不适的要及时送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