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通报4起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为了进一步保障昌吉市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活动,开展“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发生的违法案件,并予以通报。
2024年12月30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销售的2瓶白酒标识为“西藏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会议指定用酒”,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行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当事人在贵州茅台镇旅游期间从某专卖店内购买了2瓶白酒,瓶身标识为“西藏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会议指定用酒,食品名称:酒中意酒,酒精度:53度,净含量:500毫升”,购进价为26元/瓶,共计52元。当事人回来后将上述白酒摆放在其经营的商行内,以5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识为“西藏自治区成立四十周年会议指定用酒”的白酒2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随后申请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2024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打瓜子60公斤,10月30日,当事人生产了126袋黑瓜子,出厂自检使用了6袋,剩余120袋以27.9元/袋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348元。2024年12月27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公司生产的黑瓜子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公司申请复检,2025年2月7日,经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召回黑瓜子21袋,违法所得为2762.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62.1元、没收召回的黑瓜子21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5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反映某环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商业停车场未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停车场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备案公示的新能源车辆价格收取停车费用,便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对外公示开始收取新能源车辆停车费,截至案发,均未按照规定对新能源车辆实行减半收费标准。由于2023年12月底该停车场更换收费系统,导致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收费数据未保留,故此经营期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4年1月1日——10月29日,当事人共收取2711辆新能源机动车停车费7017元,多收了3508.5元。2024年10月30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将多收取的停车费退还,当事人通过张贴退款公告的方式开展退款工作,但至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将上述多收价款退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8.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某食品厂生产的慕斯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品厂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生产了20袋标识为“李树红+字母+图形”的慕斯蛋糕,当日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了乌鲁木齐新市区某超市,销售金额为70元。2024年12月26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食品厂生产的慕斯蛋糕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柠檬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2022年、2023年曾两次因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被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且未履行缴清罚款义务。在本次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不配合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曝光,督促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进一步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