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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和法律依据

2025-05-20 12:41:28 来源:昌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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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权力类型 法律依据
1 网络安全检查 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系统、网站相关企业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协同配合、资源共享、高效处置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网络安全规划。州(市、地)县(市、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动态排查机制。被检查的部门和行业应当予以配合,对检测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系统、网站相关企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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