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围堤及种植高秆作物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加强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库行洪通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河湖生态环境,巩固河湖管理保护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非法围堤、种植高秆作物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为
(一)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林木(护堤护岸林除外)、高秆作物。
(二)未经审批,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等废弃物。
(四)未经批准,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活动。
(五)禁止未经审批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排放未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废水、工业污水等。
二、工作要求
(一)对已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种植高秆作物、林木,违规建房、堆放物料的单位和个人,须自行清理并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强制整治清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二)计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农户,请及时调整种植计划,变更种植作物品种,避免因违规种植造成经济损失。
三、监管与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全面开展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加强日常巡查执法。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河湖良好生态环境。举报电话:0994-2341946。
特此通告。
昌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昌吉市水利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