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昌市政规〔2020〕1号)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昌市政发〔2020〕52号)
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昌市政发〔2020〕52号)
一、清理依据和原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1号)、《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7号)和《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0]6号)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市司法局牵头对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范围和清理结果
本次清理是在2016年清理的基础上,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再次全面清理。由全市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市司法局汇总审核。按照要求,市司法局对梳理出的规范性文件向各部门多次征求意见,并认真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核对,现清理出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47件,拟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3件,拟需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104件。
三、情况说明
此次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一是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如《昌吉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昌市政办发〔2006〕63号)、《昌吉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昌市政办发〔2011〕135号)、《昌吉市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昌市政办发〔2014〕85号)等适用期已过或是调整对象已消失。二是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如《昌吉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昌吉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昌市政办发〔2006〕129号)该办法依据的《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5〕105号)文件已经废止。三是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如《昌吉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昌市政办发〔2006〕92号)该办法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因此废止。四是旧规范性文件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如《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昌市政办发〔2009〕38号)已被《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昌市政办发〔2020〕13号)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