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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0〕20号)

2020-09-11 14:19:03 来源:昌吉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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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0〕20号)

为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20〕23号)和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昌州政办〔2020〕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了《昌吉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该《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市委常务、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等部门承担相关工作任务,明确了动员宣传、制定方案、收集资料、处置实施等实施步骤,并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进行保障。

计划在2020年9月30日前,通过政策引导,主动关闭退出30万吨/年以下未按期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煤矿2处,关闭退出产能36万吨/年。全面完成自治州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进一步优化昌吉市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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