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建议】关于公开征求《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意见的公告
| 索 引 号 | CJS001/2025-00003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11-04 19:37:08 |
| 名 称 | 【征求意见建议】关于公开征求《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意见的公告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意见建议 公开 昌吉市 市政府 指导 停车场 泊位 收费标准 试行 |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着力规范停车秩序,缓解交通拥堵压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昌吉市发改委起草了《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起草说明和依据
2022年12月14日,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促进市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修建停车服务设施,提高交通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充分反映资源配置的供求关系,昌吉市发改委针对公共停车场进行了摸底、走访,初步制定了《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通知》,旨在营造规范有序、透明高效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环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征集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从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4日。
三、意见反馈渠道
1.将意见通过邮箱发至“25558075632@qq.com”电子信箱,并请注明“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2.将意见直接书面递交到昌吉市发改委价格收费管理科(昌吉市建国西路169号520室)。
四、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的文本要求
1.请如实注明真实名称/姓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地址、日期。
2.针对收费标准需修改及调整的部分,在书写意见时要求字迹清晰,表达内容明确。
不符合要求将视为无效意见。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文汇 联系电话:0994-2596685
传真:0994-2596840邮 箱:25558075632@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昌吉市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