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基本服务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1/2026-000002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基本服务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印发 优化 普通 住宅 小区 基本 收费 指导 标准 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政规〔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01-20 19:15:03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优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基本服务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已经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关于优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基本服务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昌吉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的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满足群众对小区停车的需求,现制定《关于优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停车基本服务和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具体如下:
一、执行范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基本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标准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包括人防车位和其他开发商配建的地下车位(库)。地下停车位(库)等级由市住建局进行实地勘验、评估确定等级,租赁费按等级收取,具体标准为:
1.一级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160元/月/车。具体具备:环氧漆地坪,地库内设施设备完善(照明、标识标线、监控、消防、电梯直达),前期物业每日巡查2次,保证环境卫生整洁,每月清扫、拖洗不少于3次。
2.二级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120元/月/车。具体具备:混凝土固化抛光地坪(包含普通地坪漆),地库内设施设备较为完善(照明、标线标牌、监控、消防、人行通道),前期物业每日巡查1次,保证环境卫生整洁,每月清扫、拖洗不少于2次。
3.三级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80元/月/车。具体具备:混凝土地坪,地库内设施设备基本完善(照明、标线标牌、监控、消防),前期物业每日巡查1次,保证环境卫生整洁,每月清扫、拖洗不少于1次。
临时进入小区地下车位(库)的车辆,3小时(含3小时)内不收费;超过3小时,每小时收取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内最高不超过6元,连续停放的按此标准类推。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购买使用权的地下停车位(库)停车服务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产生的费用。业主购买(地下停车位〈库〉使用权)的停车服务费40元/月/车。子母车位中小车位按照此标准下浮10%收取。
住宅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位(库)的停车服务费、停车位(库)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机械检测、维修及能源动力费用采取均摊方式收取。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场地占用费标准
1.一级物业服务小区场地占用费40元/月/车;二级物业服务小区场地占用费35元/月/车;三级物业服务小区场地占用费30元/月/车。
2.临时车辆进入小区,3小时(含3小时)内不收费;超过3小时,每小时收取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内最高不超过5元,连续停放的按此标准类推。
3.三轮摩托车(机动、电动),按每月1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场地占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场地占用费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道路维修、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及更新改造、新增安防设施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的 费用支出。场地占用费应单独建账,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每年公示不得少于2次。
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项,不得重复收取。不得与物业费等捆绑收费,业主自愿选择缴费期限。
三、相关要求
(一)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小区应遵循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停车场电子计费系统的调整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对已缴纳费用的,将根据本标准及执行时间重新计算。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负责做好小区停车收费调整和执行中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对小区停车收费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工作职责依法予以规范和查处。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由业主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由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关于下发昌吉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昌市发改价费〔2014〕5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