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昌吉市调整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27/2021-00003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1-02-09 11:55:54 |
| 名 称 | 关于昌吉市调整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教字〔2020〕76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幼儿园 收费标准 的通知 |
| 来 源 | 昌吉市教育局 | ||
| 内容概述 | 各公办幼儿园: | ||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幼儿园的收费,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1461号)和《关于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批复》(昌州发改收费〔2018〕11号)文件精神,经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和昌吉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及项目
(一)保教费:市级示范园、一级幼儿园按每生每月450元收取,二级幼儿园按每生每月380元收取,三级幼儿园按每生每月300元收取。
(二)伙食费:执行标准(10元/生/天),按在园实际天数收取。
(三)其他代收费按照(新发改收费〔2014〕1461号)文件执行。
二、执行时间:自2021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各城区公办幼儿园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幼儿园等级及收费标准,做好保教费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2.本次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新生老生统一调整,幼儿园等级以最近评定公布的等级为准。
3.新建的6所幼儿园由城区公办园托管实施集团化办园,保教费和托管园的收费标准一致。
4.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
附件:昌吉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昌吉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