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 索 引 号 | CJS044/2020-000006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昌吉市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市行 行政审批 事项 实施办法 | ||
| 文 号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12:47:39 | |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市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先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第三条昌吉市市民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窗口和昌吉市行政审批局商事登记窗口、社会事务窗口、涉农事务窗口、建设项目窗口(以下简称“各窗口”)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容缺受理。
第四条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属于容缺受理事项,同意与窗口签订容缺受理承诺书后,窗口即启动容缺受理,并进行审批。
第五条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反映申请人真实意愿;
(二)已经知晓各窗口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补正的容缺材料符合该项行政审批的要求和标准;
(六)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各窗口收到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交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该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理有关审批及证件证照发放手续。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按退办件处理,各窗口终止办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各窗口自收取容缺受理材料到做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时间,不得超过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
第九条 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纳入政务服务承诺失信记录的申请人,取消其该项行政审批容缺受理的资格,且其他申请事项三年内不再适用容缺受理。
第十条各窗口要逐项厘清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法定主要条件、应当提交的主要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的次要条件及可以补齐补正的材料,并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清单。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明确容缺受理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材料。
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各窗口开展容缺受理情况的监督,促进行政审批容缺受理常态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昌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