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S001/2025-00014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06-20 12:13:00 |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文 号 | 昌市政发〔2025〕30号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印发 市行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资产处置 管理规定 的通知 |
| 来 源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内容概述 |
【政策解读链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昌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昌吉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乡镇(街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及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坚持统一监管、分级审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第七条 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除上级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可调剂资产 1.长期低效运转、闲置且能继续使用的; 2.超标准配置的; 3.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 4.达到报废年限但尚有使用价值的; 5.其他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 (二)共享共用资产 1.集中管理资产。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安排的专项任务、组建临时机构等统一配置的各类资产和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实物资产。 2.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资产。各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九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外,各单位一次性处置(不包括土地房屋和公务用车)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超过40万元的由各单位主管部门上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二条 各学校(幼儿园)等处置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货币性资产外的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具体权限如下: (一)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由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超过1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由主管部门上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批。 (二)申请对外投资的损失核销,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各相关单位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转让国有资产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底价时,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六条 专用或特种设备等资产处置须经有关技术部门或专业部门鉴定并取得鉴定结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和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无偿划转是指各单位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申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昌吉市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党组(党委)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等凭据的复印件,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2.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批复,出具办理意见。 (三)资产划转。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文件完成相关资产的移交登记工作。 (四)资产核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文件核销资产。 (五)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对外捐赠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申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党组(党委)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2.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批复,出具办理意见。 (三)资产移交。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文件完成相关资产移交登记工作。 (四)资产核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文件核销资产。 (五)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条 转让是指变更各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各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严格控制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等方式进行处置。 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申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党组(党委)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2.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3.拟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 4.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批复,出具办理意见。 (三)资产移交。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文件完成相关资产移交登记工作。 (四)资产核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文件核销资产。 (五)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一条 置换是指各单位与其他部门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的行为,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置换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申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双方单位党组(党委)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2.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3.拟转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4.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批复,出具办理意见。 (三)资产移交。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批复文件完成相关资产移交登记工作。 (四)资产核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文件核销资产。 (五)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二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电梯、锅炉、危险品、电器电子产品等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报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申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党组(党委)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2.报废价值清单; 3.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纸质盖章处理意见;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批复,出具办理意见。 (三)资产核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文件核销资产。 (四)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三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申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处置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党组(党委)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 2.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3.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主管部门上报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批复,出具办理意见。 (三)资产核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文件核销资产。 (四)调整账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等费用后,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昌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上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盘点的基础上,资产处置行为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严禁为逃避监管采取化整为零形式多次处置资产。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颁布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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