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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2025-06-22 11:53:46 来源:昌吉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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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昌市政发〔2025〕30号)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31号令)的规定,2024年12月26日,市党委编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物管理、具体管理职能调整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6号)、《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借鉴自治区、州做法,结合昌吉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草拟了《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二、起草过程及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

    (一)书面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1.市财政局复函建议增加: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上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资产处置行为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严禁为逃避监管采取化整为零形式多次处置资产。已采纳。

    2.发改委复函建议:一是针对报废资产残值收入如何进行处置。二是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部门申请报废资产批复下达后,报废资产(特别是电子设备及家具类)无法产生残值上交国库,大量在库房当中废弃堆砌,无法有效处置。建议能否指定处置地点或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3.其他部门无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讨论征集意见建议情况

    5月12日,由分管市领导召集的5家重点部门单位对《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进行专题审议讨论。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就条款内容、实施细则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建议,经过细致的讨论和深入交流,一致审议通过该规定。

    (三)合法性审核

    4月27日,市司法局对《昌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反馈内容为:经审查,不存在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州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全面提升资产全过程的管理效能,切实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分布及使用状况,精准夯实国有资产家底,为科学规范开展资产调拨、划转、捐赠、报废等处置工作,筑牢数据基础,2025年3月组织开展对全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工作,并同步推进资产数据录入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平台工作。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严格遵循区、州会议精神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管理规定。后续将以本规定为准则,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强化过程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开展。

    

    咨询单位: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 系 人:刘爱军
    联系电话:0994-2596582
    单位地址:昌吉市建国西路169号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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