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富友学府园 侵害业主利益的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20-04-14 | ||
信件内容: |
市长: 你好,我于2019年9月15日购买了富友学府园的7#三单元202房,并如期支付了全部房款(66%首付和公积金贷款,已放款),2020年4月13日富友学府园房地产公司销售经理刘娟正式发放给我入住通知书,但是却让我向她指定的物业公司缴纳2019年1月8日--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的物业费和暖气费,坚称按照贷款放款日起计算,而且没有出示收费依据,签订购房合同时也没有签订过物业委托合同,也没有约定过放贷款日计算物业暖气费的约定。不给我钥匙,还叫我文物业公司要钥匙。 我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明确约定物业和暖气费以房屋实际交付日算起。物管员提供的收费通知也明确写出2019年11月12日富友房地产公司取得竣工备案后未办理入住的业主的物业暖气以交房拿钥匙实际入住开始计算。但是目前他们坚持让我交费后给钥匙。 请市长予以关注并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国务院2018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22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23题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权法 第42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0-09-16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由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关于您反映“2019年9月15日购买富友学府苑7-3-202房屋,2020年4月13日房产公司正式发放入住通知书,但让缴纳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4月15日、2021年4月15日物业费和暖气费”的问题。经查,富友学府苑小区是由新疆富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的。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富友学府苑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备案的通知2019年11月20日符合办理入住条件,学府苑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为一档服务。并于2019年11月28日取得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富友学府苑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通知,同意该小区按房管局核定的一级服务等级标准收取综合物业服务费,并予以备案(后附照片)。 您于2020年4月13日前往物业公司办理入住,与房产公司购房合同中附件十二明确约定通知您2019年10月15日前来办理入住。由于银行没有放贷,无法办理入住,银行于2020年1月8日放款,房屋产权已属于房屋所有人。2020年1月8日符合收费标准,但您拒绝从1月8日缴纳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坚持从4月13日开始缴纳费用。物业公司为了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于2020年4月15日经双方协商已办理入住,费用先从2020年4月13日收取,关于1月8日至4月12日产生费用2121元物业公司表示将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谁承担。 二、处理结果: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物业公司4月16日当面与您协商处理但未能达成一致。 如有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昌吉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办,联系人:柴祖峰,电话:0994-2345532。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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