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出租车过户 | ||
来信时间: | 2020-11-27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由于今年疫情原因,很多的出租车原车主不能按时返回办理业务,职能部门不让委托和代办,必须原车主亲自来,所以导致我们的很多业务不能很好的办理,所以恳求市长为我们解决这一难题,为我们出租车司机大众解决一下过户问题,我仅代表出租车司机大众在这里向你表示由衷的感谢。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0-12-07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由昌吉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您反映:买了一辆出租车,想过户出租车。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昌吉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或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经营协议,核发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者(出租汽车车主)是通过相关法律程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应当按照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办理出租车相关业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我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程序办理出租汽车相关业务,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杨雪雯,电话:0994-226787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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