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暖气费超高 | ||
来信时间: | 2022-02-26 | ||
信件内容: |
我想问一下在昌吉市暖气费超高的费用现在还收取吗?收取的话标准是多少?有明确的规定吗? 因为949交通广播公众号在2021年10月21日发布了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清理城镇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城镇集中供热企业不得向用热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工程费、接口费、补偿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层高超高费等类似明目费用”。所以想问一下领导这方面的问题。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2-03-06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关于您反映:层高暖气费收费的问题,我市发改委立即进行安排核查。 二、处理结果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热费采用按热计量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两种方式,由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取。按建筑面积收费的,建筑层高以3米为限,超出部分应当加收热价。具体加收办法由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目前我市超高暖气费收取的文件依据是昌州价费字[2001]61号《关于调整州直及昌吉市暖气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采暖用热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交纳热费,建筑层高以3米为限,层高每超过0.1米,加收暖气费收费标准的3%。近期自治区下发的《关于清理城镇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1号)规定:城镇集中供热企业不得向用热单位或个人收取工程费、接口费、补偿费、层高超高费等类似名目的费用。《昌吉回族自治州供热条例》与自治区部门文件相悖的问题我委已逐级上报,目前州人代会已审议通过,上报自治区人大报批。因条例的法律效力大于部门文件,在《昌吉回族自治州供热条例》修订下发之前,执行原有的条例规定。 就上述政策我市发改委已通过电话向您进行详细解答说明,您表示理解。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发改委,电话:0994-259668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2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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