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昌吉州现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 | ||
来信时间: | 2022-03-26 | ||
信件内容: |
最近由于物业收费的问题有在网上进行一些搜索,偶然看到了一封2021年3月4日市民给市长信箱的问题,咨询所在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我看到回复里用的物业收费标准是昌吉州计价费(2006)44号《关于调整我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我所知,自治区最新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是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的,自治区最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是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我们为什么还在用原来的收费标准,现在使用的收费标准还是根据2006年的44号文件制定的吗,如果不是,那现行的标准又是什么,谢谢。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2-04-06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关于您反映物业收费标准的问题,我市发改委高度重视,立即进行安排核查。 二、处理结果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昌吉市物业费标准执行的文件依据是昌州计价费〔2006〕44号《关于调整我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定为四个等级基准价,多层住宅:一级0.5元/月·平方米、二级0.4元/月·平方米、三级0.3元/月·平方米、四级0.2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一级、二级1.3元/月·平方米、三级1元/月·平方米,一、二级标准可在所定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10%。我市房管局按照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核定具体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然后按照服务等级所对应的价格标准收取综合物业费。昌吉市对物业费执行标准没有进行调整。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文件[2020]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提出:依据本办法新调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标准的,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暂不调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相关政策及收费标准不变。 就上述政策我市发改委已通过电话向您进行详细解答说明,您表示理解。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发改委,电话:0994-259668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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