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昌吉市华洋广场针对新能源汽车重复收取停车费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22-12-27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人民政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357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 支持给予新能源机动车优惠的停车服务政策。电动汽车充电桩标准充电时长内的服务收费含停车服务费,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鼓励各地根据停车服务设施实际情况,对新 能源机动车给予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停车服务费折扣等适当优 惠;对使用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车辆给予适当停车服务费优惠。 昌吉市华洋广场未有效进行落实,依然对充电的新能源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请人民政府督促华洋广场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357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3-01-12 |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由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一、调查情况: 我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了解具体情况,随后与有关部门对接新发改规(2022)14号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情况。并到华洋广场实地了解有关情况,目前物业公司还未执行此文件。 二、处理结果 我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要求华洋物业公司严格落实新发改规(2022)14号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按文件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您,您表示收您的2元停车费不需要物业公司退还,今后按政策标准执行就行。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科,联系方式:0994-2510219。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2023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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