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请求撤销错误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的报告 | ||
来信时间: | 2023-09-07 | ||
信件内容: |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发给我一份昌吉自然资农责改字(2023)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见附件一)。这份03号通知书违背客观事实,错误地把碱荒地认定为农田。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该地块的原有建厂前地形地貌和土地性质 该地块坐落于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办事处苗圃一村的滨湖渠排洪沟低洼滩上。该地比四周农田低两至三米,每逢雨水期,这块地都浸泡在水中,几千年的自然变化,这块低洼滩地变成了严重的盐碱地。自然成了一块寸草不生的碱荒地。新中国成立后,该地属苗圃一村的集体土地,土地的属性一直是该苗圃一村的碱荒地,而且是苗圃一村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由于碱荒地无法种农作物,一直荒废在那里,逐步成了乱倒垃圾地(滨湖渠垃圾场)。(详见附件二:苗圃村委于2007年12月3日支部扩大会议《工作情况记录》,会议一致同意滨湖渠十亩碱荒地出租给招资引商的投资者建厂经营,该地块的原始情况可以查阅2007年前的乡村地形图) 二、该地块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时的事实与经过 2007年昌吉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及苗圃一村村委响应市政府招商引资号召,各处联系老板来开发经营,并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当年我兼做饲料生意,村委找我,请我到苗圃一村承包经营项目。在双方协商时,我提出要建厂生产铝塑门窗及金属加工业的想法,村委领我实地勘探了两块农田和一块碱荒地,村委提出三块地任我选择,我考虑到我国农田改变成建设用地手续多,而且规定也严苛。利用荒地建厂是国家鼓励的,而且也不存在土地性质变更的矛盾,于是我就选择了一块碱荒地建厂。当时村委的一些人还说我傻,说清理掉碱荒地上的垃圾,然后再拉土石料填平,最少要2万立方米土石料,这投入成本太大了。我说这是一项长期经营的项目,不能只顾眼前。于是,在2007年12月27日与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办事处苗圃村委正式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苗圃村委提供给我的是碱荒地十亩。合同签订后,我投巨资先把乱倒在减荒地上的垃圾运出,而后再从外边运土石方填平整个厂区,同时还把旁边的排洪沟整理成一条泄洪的沟渠。我09年建厂生产经营后,从未再建任何厂房,所以也不存在什么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始终保持着09年建厂的原貌。 三、土地性质改变要依法依规并实事求是 国家政策中有荒地改造成农田,政府有专项补贴资费,并且还有相关手续,我作为这块地有使用权的经营者,从未与政府任何部门谈过此事,也未办理过任何有关土地性质变更的手续。再则荒地上建厂早已成了事实,怎么荒地厂址的土地可以变更为农田呢?如此荒唐的做法实在让人愤怒。更为可笑的是原来苗圃村委的集体土地怎么又变成了国有土地了呢?如果要把这块集体土地的荒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也必须我这个土地租赁承包经营者与村委协商后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关系手续后,再由我支付集体土地出让金后,才可把该土地转变为我经营者使用的国有土地性质,现在有关部门掩盖事实,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把碱荒地改为农田,又把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土地权证的法规程序。 四、响应政府号召发展经济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本人土生土长于新疆,为家乡经济发展在努力,不惜代价在碱荒地上建厂经营,理应鼓励和支持,可是有个别职能部门不顾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处处为难我这种没政治背景的弱女子,我有苦难诉,前几年由于疫情严重,严重影响了我的经营,现在度过了疫情,我开始大刀阔斧搞经营生产,却遭到市国土资源局的无故干扰,工厂生产又遭到影响,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奈下只能再次上访上诉到市政府,请求政府为我主张正义,给我这种民营企业保驾护航,从而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落实到实处,并生根开花结果。 五、请求 1、请求市政府作出撤销市自然资源局资农责改自(2023)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请求市政府查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局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的违法行为。 3、本人愿意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归属本人的权证,坚决反对违法违规转让土地权证的一切行为。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3-09-21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07年12月27日,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办事处苗圃一村与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地面积10亩,土地租赁期限30年(2007年12月27日至2037年12月27日),土地用途为兴办养殖场或其他用途。 2011年3月8日,经苗圃一村村民委员会、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同意,原昌吉市畜牧兽医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原昌吉市国土资源局对您建设养殖场项目进行审查。 经审查,您养殖场选址用地位于中山路街道苗圃一村,土地权属国有,地类其他草地,面积10.62亩。符合当时办理设施农用地土地管理政策。同年,按照程序将您养殖场项目用地报请市人民政府。2011年6月14日昌吉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宁边路街道和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养殖小区用地的批复》(昌市政函〔2011〕177号),批准同意您养殖场项目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用途养殖。未与原国土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2023年5月19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收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监察建议、深化以案促改”专项整治工作的提醒》,其中第二项工作为核实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项目,要求“全面梳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内项目,按照厅下发2013年以来设施农用地备案系统已上图入库的项目清单,各地要认真核实,对备案系统信息不全、不规范等问题及时补充完善。重点对违法违规审批设施农业用地、改变设施农业用地性质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进行排查,做好自查自纠”。 接到此项工作后,昌吉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根据设施农用地备案系统已上图入库项目清单,按乡镇进行划分并下发核实调查表,中山路街道共涉及上图入库项目6个,根据中山路街道调查反馈情况,中山路街道有3宗项目用地存在改变用途问题,1、张延风养殖项目用地;2、樊慧养殖项目用地;3、牟善军养殖项目用地。 按照《关于“落实监察建议、深化以案促改”专项整治工作的提醒》工作要求,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安排人员现场进行核查取证。经核查,您养殖项目用地已改变土地用途,目前正在从事课桌椅加工,实际用途已变更为加工业。 对核查清理出的问题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按要求向州自然资源局进行了上报,州局要求迅速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州纪委和州自然资源局将进行实地核查。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山路街道调查反馈情况,昌吉市自然资源局积极与中山路街道对接,确定整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中山路与您对接督促整改,同时告知您自行整改纠正违法行为。7月5日,经现场核查,您养殖场仍在继续生产。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打电话与您联系。您委托他人于7月10日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再次沟通整改,7月12日您本人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沟通整改方案,并同意整改。7月19日,再次现场核查,您未按照已沟通好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7月19日下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向您发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多次督促但其仍不配合自行整改,鉴于此原因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将此问题移交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 昌吉市自然资源局也电话联系信访人进行回访,告知处理结果。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农用地管理中心,联系人:李明,电话:0994-220769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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