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投诉信 | ||
来信时间: | 2023-09-21 | ||
信件内容: |
领导好! 我秉持着农民善良朴实的品质,实事求是的向领导反映情况。 2007年,我与中山路下属单位苗圃一村签订了一份十亩集体碱荒地的租赁合同。让我建厂搞生产至今。2023年7月8号突然接到昌吉市资源局李明科长的电话说我的工厂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于是我7月18号从外地急匆匆赶去他办公室被告知,我苗圃的厂子被国家航拍问责了,上面的领导要来检查,限我五天之内搬迁,并拿出一份《2011年樊慧养殖场》的证书作为证据给我解释说明,我苗圃一村租赁的碱荒地变成了农用地,集体用地变成了国有用地,我当时就蒙圈了。当年村委会招商引资让我来办工厂,我每年按时向村委会交纳租金,至今16年。而且一直正常生产经营,怎么突然就全变性了?变更前、变更后、变更过程中没有任何部门或办理人员采用任何方式通知我。这16年来,大大小小的各部门各种检查都提未提出异议,怎么航拍出了问题?这16年来第一次航拍吗? 2023年7月19日,我再次来到李明的办公室,我提出异议,为什么那份《2011年樊慧养殖场》的证我本人没有?能不能复印一份?我不但遭到拒绝还被斥责“就当你从未见过那个养殖场的证,以后不要再提那个证的事。”下午就收到了李明科长送来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李明要求立即停产并且三天之内搬迁工厂,2023年7月20号我就正式停产,迫于工厂签订的合同急于交工,于是在8月3号开始生产。 至今已有两月有余,期间我给相关政府部门写了十封上访信,除了公共网络平台,其他无回复,我的诉求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里说我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这一说法的依据是什么?请求信息公开,依法行政。 2、《2011年樊慧养殖场》的证书,是哪时候办的?谁人办的?为什么我本人一无所知?我分明于2008年建厂并正常经营至今,怎会有养殖场一说呢?请求追查办事人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 3、这个事件对我厂已造成严重的影响,不敢接订单,不敢用工人。请求追查办事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相互推诿的违规行为,请尽快解决问题,还我公道。 申诉人:樊慧(18997555987) 日期: 2023年9月21日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3-10-07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关于您反映的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里说我改变了土地的用途,这一说法的依据是什么?请求信息公开,依法行政。2、《2011年樊慧养殖场》的证书,是哪时候办的?谁人办的?为什么我本人一无所知?我分明于2008年建厂并正常经营至今,怎会有养殖场一说呢?请求追查办事人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3、这个事件对我厂已造成严重的影响,不敢接订单,不敢用工人。请求追查办事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相互推诿的违规行为,请尽快解决问题,还我公道。 2007年12月27日,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办事处苗圃一村与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地面积10亩,土地租赁期限30年(2007年12月27日至2037年12月27日),土地用途为兴办养殖场或其他用途。 2011年3月8日,经苗圃一村村民委员会、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同意,原昌吉市畜牧兽医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原昌吉市国土资源局对您建设养殖场项目进行审查。 经审查,您养殖场选址用地位于中山路街道苗圃一村,土地权属国有,地类其他草地,面积10.62亩。符合当时办理设施农用地土地管理政策。同年,按照程序将您养殖场项目用地报请市人民政府。2011年6月14日昌吉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宁边路街道和中山路街道办事处建设养殖小区用地的批复》(昌市政函〔2011〕177号),批准同意您养殖场项目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用途养殖。未与原国土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2023年5月19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收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监察建议、深化以案促改”专项整治工作的提醒》,其中第二项工作为核实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项目,要求“全面梳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内项目,按照厅下发2013年以来设施农用地备案系统已上图入库的项目清单,各地要认真核实,对备案系统信息不全、不规范等问题及时补充完善。重点对违法违规审批设施农业用地、改变设施农业用地性质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进行排查,做好自查自纠”。 接到此项工作后,昌吉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根据设施农用地备案系统已上图入库项目清单,按乡镇进行划分并下发核实调查表,中山路街道共涉及上图入库项目6个,根据中山路街道调查反馈情况,中山路街道有3宗项目用地存在改变用途问题,1、张延风养殖项目用地;2、樊慧养殖项目用地;3、牟善军养殖项目用地。 按照《关于“落实监察建议、深化以案促改”专项整治工作的提醒》工作要求,我局安排人员现场进行核查取证。经核查,您养殖项目用地已改变土地用途,目前正在从事课桌椅加工,实际用途已变更为加工业。 对核查清理出的问题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按要求向州自然资源局进行了上报,州局要求迅速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州纪委和州自然资源局将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中山路街道调查反馈情况,昌吉市自然资源局积极与中山路街道对接,确定整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中山路与您对接督促整改,同时告知您自行整改纠正违法行为。7月5日,经现场核查,您养殖场仍在继续生产。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打电话与您联系。您委托他人于7月10日来我局再次沟通整改,7月12日您本人来昌吉市自然资源局沟通整改方案,并同意整改。7月19日,再次现场核查,您未按照已沟通好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7月19日下午,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向您发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多次督促但其仍不配合自行整改。 二、处理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 (一)国家、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和跨州、市(地)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州、市(地)审批的建设项目和跨县(市)的建设项目,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市)审批的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建设等和村民建住宅,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经现场核查,您项目用地正在从事课桌椅加工,实际用途为加工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已将此问题移交昌吉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农用地管理中心,联系人:李明,电话:0994-220769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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