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住宅底商所开餐厅油烟扰民 | ||
来信时间: | 2023-10-23 | ||
信件内容: |
昌吉市圣水雅阁小区16号楼住宅底商所开餐厅油烟扰民的问题,住在这栋楼的居民多次向12345投诉反应,12345工作人员最终将此项投诉转到营业证件的审批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回访结果不尽如人意,我们不怀疑他的营业证件的真实性,问题是这家餐厅营业时产生的油烟影响楼上的居民。 我查询了相关法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的内容,简单的理解就是【住宅底商没有烟道,不准做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依据此条款,我认为圣水雅阁16号楼属于【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这是本法律禁止的 ,所以他违法。 对于违反第八十一条的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是关于餐饮类排放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及户外烧烤,也严格规定了餐饮店要正确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装备。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问题的回答。 我在自治区12369热线询问到我们昌吉州此类问题对口是昌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以我的诉求是:1、请相关对口部门既昌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部门看一下这条法律是否可以作为管理依据。2、需要这家餐厅转做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即可。3、如果这家餐厅说他建一个专用烟道,根据本法81条来说也是禁止的。4、请12345加强投诉内容的转接工作,做到准确传达到对口部门。 以上为投诉内容。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3-10-27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城市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关于您反映:“昌吉市圣水雅阁小区16号楼住宅底商所开餐厅油烟扰民的问题,住在这栋楼的居民多次向12345投诉反应,12345工作人员最终将此项投诉转到营业证件的审批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回访结果不尽如人意,我们不怀疑他的营业证件的真实性,问题是这家餐厅营业时产生的油烟影响楼上的居民。我查询了相关法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的内容,简单的理解就是【住宅底商没有烟道,不准做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依据此条款,我认为圣水雅阁16号楼属于【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这是本法律禁止的 ,所以他违法。对于违反第八十一条的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是关于餐饮类排放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及户外烧烤,也严格规定了餐饮店要正确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装备。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问题的回答。 我在自治区12369热线询问到我们昌吉州此类问题对口是昌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以我的诉求是:1、请相关对口部门既昌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部门看一下这条法律是否可以作为管理依据。2、需要这家餐厅转做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即可。3、如果这家餐厅说他建一个专用烟道,根据本法81条来说也是禁止的。4、请12345加强投诉内容的转接工作,做到准确传达到对口部门”。 2023年10月24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李永亮、木沙江前往现场勘查:圣水雅阁小区楼下商铺餐馆1家,名称:金百味牛肉面,商家持有昌吉市行政审批局签发营业执照(2021年8月11日签发),金百味牛肉面设置外挂烟道,安装有油烟净化系统并正常使用。 二、处理结果: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建议由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看处理。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人:李永亮,电话:0994-652812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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