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住宅办理个体户需要竣工备案表的投诉 | ||
来信时间: | 2024-02-05 | ||
信件内容: |
本人在用自己的住宅办理个体户的过程中,在已有房产证的情况下,还需要提供竣工备案表,这个有些不对,都已经入住了很多年,拿到了房产证,还需要竣工备案表,这个要求有些不合理,请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4-02-21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行政审批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关于您反映“本人在用自己的住宅办理个体户的过程中,在已有房产证的情况下,还需要提供竣工备案表,这个有些不对,都已经入住了很多年,拿到了房产证,还需要竣工备案表,这个要求有些不合理,请相关部门处理解决。”经查,近日,您通过“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办理咨询策划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共提交申报材料三次,每次提交申报的经营场所均不相同,因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批人员均予以退回并告知修改意见。 二、处理结果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您第一次提交登记注册材料,申报的经营地址位于绿洲南路龙壹府邸,该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房屋所有人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申请人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二)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属国有土地房屋的,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产权来源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等交付使用证明”之规定,审核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告知申请人需要上传竣工验收备案表。 您第二次提交登记注册材料,申报的经营地址位于六工镇幸福小镇,该房屋已办理产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第三次提交登记注册材料,申报的经营地址位于建设路苹果公寓,该房屋已办理产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满足生产经营安全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自行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符合经营条件的独栋的单一产权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的相关证明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审核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告知您需要上传整栋楼业主同意将该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签字材料,位于六工镇的房屋地处乡镇,也可由村委会出具相应的佐证材料。 综上,不存在您反映的在已有房产证的情况下,还需要提供竣工备案表的情况。您拟使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产权来源证明及竣工验收证明等交付使用证明;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征求整栋楼其他业主书面同意。 针对上述问题,昌吉市行政审批局举一反三,在今后工作中,要求咨询人员解答问题时告知清楚申请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和使用住宅改商用办理营业执照的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同时,通过显示屏、窗口张贴、QQ群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再次公示,持续宣传,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晓。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行政审批局商事登记科,联系人:周静,电话:0994-816623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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