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关于昌吉市庆源热力公司不履行维护、维修供热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不落实事故赔偿责任的投诉 | ||
来信时间: | 2024-03-20 | ||
信件内容: |
关于昌吉市庆源热力公司不履行维护、维修供热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不承担 事故赔偿责任的投诉 一、事件经过 我是昌吉市丽景尚城高层1号楼2单元903住户。2024年3月20日凌晨4时左右,我家户外管道井供热管路穿楼板处发生爆裂,供热管路中大量热水外泄。凌晨4时20分左右,楼下803住户发现屋顶滴水,及时联系物业进行处理。经物业值班人员排查,我家户外管道井内供热管路爆裂,随即关闭供热管路阀门,及时制止了供热管路中水流外泄。该次事件造成隔壁901住户、楼下801住户、802住户、803住户等多户居民房屋装修受损。 二、存在问题 一是供热管路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楼内其他用户管道井内供热PE管路穿楼板处均使用热熔工艺连接,我家管道井内供热PE管路穿楼板处采用铸铁管配件连接工艺连接,供热管路安装工艺及质量不符合要求,也是造成此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是供热管路检查维修不到位。昌吉市庆源热力公司未定期对居民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养护、维修,未及时发现我家管道井内供热管路穿楼板处连接质量不符合要求、供热管路穿楼板处连接铸铁管配件锈蚀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也是造成此次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是不及时维修和恢复用户供热。2024年3月20日上午我父亲联系昌吉市庆源热力公司,帮助维修我家管道井供热管路,昌吉市庆源热力公司推诿扯皮,以责任范围不属于供热公司为由拒绝维修,导致我家至今未恢复供热。 四是拒绝承担居民损失赔偿。2024年3月20日上午丽景尚城社区服务中心组织我父亲、受漏水影响住户、昌吉市庆源物业、昌吉市庆源热力公司进行协商处置,昌吉市庆源热力公司推诿扯皮,以责任范围不属于供热公司为由拒绝协商。 三、个人诉求 一是请昌吉市庆源热力公司积极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 号)第十四条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立即安排人员维护我家管道井内供热管路,恢复供暖。同时,加强对楼内公共区域供热管路及其设施维修、养护,保障居民供热管网、设施完好可靠。 二是请昌吉市庆源热力公司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 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该事件对楼内其他居民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是请昌吉市庆源热力公司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 号)第三十七条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折算我家停热期间的供热费用,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双倍退还停热期间热费。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4-04-02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城市管理局、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关于您反映“关于昌吉市庆源热力公司不履行维护、维修供热管网和设施、设备义务,不承担事故赔偿的问题,我市城管局、住建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二、处理结果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供热管路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我市住建局经实地核查该小区内供热管网等设施于2013年10月开工建设,于2019年12月该项目参建五方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五方各单位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您反映热力管道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供排水管道保修2年,该工程暖气管道已过保修期。 (二)关于供热管路检查维修不到位、不及时维修和恢复用户供热问题。经庆源实业集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您家中管道井入户阀门前(含阀门)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按标准正常养护和维修,漏水点位于入户阀后管道破裂漏水,漏水点位置属热用户养护和维修。依据2022版《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 城镇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改造,按照下列方式划分责任并承担费用:(三)以管道井入户阀门为界,入户阀门前(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入户阀门后的供热设施,应当由热用户养护和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供热办、住建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进行回访,您表示知晓。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城市管理局供热办,联系人:张晓林,电话:0994-6528188;昌吉市住建局法治科,联系人:丁仕雅,电话:0994-2525200。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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