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昌吉市公职人员李*猖狂传播举报信,侵犯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隐私,请相关部门立即制止 | ||
来信时间: | 2024-10-15 | ||
信件内容: |
昌吉市民政局公职人员李*猖狂传播举报信,侵犯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隐私,请相关部门立即制止 2022年12月,我对昌吉州法院(2021)新23民申46号案件审查情况不服,在向昌吉州检察院递交了民事监督申请书的同时,递交了举报信《新时代“指鹿为马赵高式”法官李*茹》(由于时间关系,现在我记不清当时递交了几份举报信)。昌吉州检察院受理了我的申请案号:昌州检民监(2023)1号。后在检察院路检察官、霍检察官做工作的情况下,我于2023年11月撤销了申请。 但是,令我意想不到而且非常奇葩事发生在2024年我起诉被告李*的几个案件中。(李*,男,汉族,1969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2,昌吉市**局一名公职人员(党员),电话:13899******。) 昌吉市法院3月19日在审理(2024)新2301民初456号庭审中、5月15日审理(2024)新2301民初3116号案件庭审中,被告李*在法庭扬言他手上有我告法官的举报信。当时我没有理会,因为根本不相信李*的胡编乱造。,9月25日上午昌吉州法院十一号法庭审理2024新23民终1943号案件时,李*又拿出有我用红笔写的字的举报信,念了举报信标题和一段内容,完完全全是我的写的交到检察院的举报信《新时代“指鹿为马赵高式”法官李*茹》,我离开法庭时,李*要求将举报信留在法庭,自己用手机拍照留存,经过当庭书记员同意。李*是作为证据证明我举报了昌吉州法院法官向法庭提供。 我非常惊讶和不解的是,李*手里尽然拿着我2022年12月向昌吉州检察院提交的举报信《新时代“指鹿为马赵高式”法官李*茹》。当庭法官询问李*手上怎么会有别人的举报信时,李*毫无顾忌的狂言 “州检察院给的”??? 2024年9月28日,我到昌吉市北京南路派出所报案,希望制止举报信继续传播,派出所民警向李*了解情况时,李*坚称称“举报信”是“昌吉州检察院给的”。10月9日,我询问时,派出所回复 “检察院给的,不够立案”。 2024年10月14日,昌吉市**局在 “吉事通”上回复:“李*给法庭提交的是抗辩材料。”昌吉市**局用“扎实的作风”调查出举报法官的举报信是法庭抗辩书了??可想,传播力度有多大!侵犯隐私之害有多深! 李*是我申请民事监督的被告,昌吉市**局一名公职人员(党员),手上怎么能有我举报法官的信?而且还是州检察院给的?更不可理喻的是拿到昌吉州法院的法庭证明我举报了法官。主动要求要把这份举报信留在了案卷之中,这意为着把这份举报昌吉州法院民庭法官的举报信,被没有任何关联的李*,通过法庭“送还给”了被举报的法官了。意欲何为??? 李*手中的举报信是我2022年12月写给昌吉州检察院的,怎么到李*手中一年多,肆无忌惮到处传播,猖狂侵犯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隐私。举报信现在2024新23民终1943号案卷中,李*自己用手机拍照留存继续传播。 为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隐私,恳请昌吉州(市)相关部门彻查追究,立即制止举报信继续传播,并给出一个满意的结果!! 赵*谦,身份证:6523***********.电话:1890******** 2024年10月15日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4-10-16 | ||
回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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