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检举昌吉市法院执行法官祁亮偷运棉花案件 | ||
来信时间: | 2024-12-01 | ||
信件内容: |
棉农220吨棉花被偷检举案件 检举人:陈华宣,曾文会 被检举人:祁亮 举报人:陈华宣,身份证号:532125*******714,住址,昌吉市,中山北路,五星社区,世纪康城,八号楼,一单元一三0一室。电话:15809****98。 举报人:曾文会,身份证号53212******91728,电话:13779****86,位此:新疆昌吉市廷南路143号勘测处2幢2单元502室 被举报人:祁亮,昌吉市法院执行法官(涉嫌违法偷运转卖我们约220吨棉花)。 本二人于2024年5月1日,在大西渠镇,新戽村,三队,共包600亩地种棉花,每亩租金(1320元)(包括水费电费地租费),前后几次共付(单继君和李春支付了97万元)。在2024年10月6日,棉花彩收全部打包完工,约220吨棉花。10月12日,昌吉市法院祁亮(执行法官),昌吉市公证处,共5人。将我们地里的全部棉花封存扣押,土地发包人单继君给我打电话通知我说,地里的棉花法院执行局来查封了。我立即前往去看,并提出执行异义,执行法官祁亮让我提交书面,执行异义申请书。10月16日,我们去法院执行局交执行异义申请书,给申请执行异义立案处(祁亮指导交付立案)在这立案过成中,执行法官祁亮又说我们的棉花已经被拉走了。我们说这样是不行的,执行法官祁亮说没有事。你们的棉花暂时找地方放上,没有人敢卖你们的棉花。中午时,执行局手机号:1502616****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呼图壁过磅。我莫名其妙?执行局尽私自偷拉我们的棉花。据说棉花已经卖了,但我们没有收到棉花款,执行法官祁亮让我们交的执行异义申请书,成了一个空文。这属予执行过程严重违法,公平公正无存,我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一年的辛苦化为泡影,我们俩家(家人无法生存)(银行贷款也到期)无法偿还。敬请上级领导立即追责,昌吉市法院执行局祁亮,用职权乱作为。立即给我还卖我棉花的款项,还我公平公正,还司法公开公正。举报人陈华宣,身份证号532125*******21714,电话158099****8住此昌吉市中山北路,五星社区,世纪康城八号楼一单元一三0一室。举报人曾文会。身份证号532125******91728,电话:1377****586,住此,新疆昌吉市廷安南路143号,勘测处2幢2单元502室,2024年11月29日。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4-12-11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关于您反映“2024年10月12日,昌吉市法院法官祁亮与昌吉市公证处共5人将写信人棉花封存扣押。10月16日,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异议立案过程中祁亮法官告知您将棉花拉走保存。后执行局将您的棉花卖了,棉花款未支付给您,您认为执行异议程序未起到作用,您利益严重受损。”的相关事项。 经核查,2024年9月29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对吕某与单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新2301民初6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单某名下所有价值1352020.2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在银行等额的存款”。根据裁定书内容,申请人吕某向我院提供被申请人单某财产线索(土地租赁合同),市法院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单某所有的位于大西渠新戽村三队4号地、5号地、6号耕地里种植的棉花[以昌吉市公证文书(2024)新昌证字第9379号实际登记的棉花总重量为197180公斤为准],申请人吕某提出有能力保管棉花,市法院在告知其做好保管义务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后交由申请人吕某保管。 案外人您对上述案涉棉花所有权归属提出异议,市法院告知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执行异议立案案号(2024)新2301执异404号。2024年10月23日,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昌吉市大西渠镇新戽村三队案外人承包300亩地上种植的棉花的执行。案外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吕某对作出的裁定不服,于2024年11月4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2024)新2301民初9244号 案件正在审理中。 上述案涉棉花查封期间,案外人您提出对案涉棉花存放期间可能会对棉花的价值产生折价损失的问题,市法院多次传唤申请人吕某、被申请人单某、案外人您进行协商合理合法的处置案涉棉花,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后申请人吕某未经市法院同意擅自将其案涉棉花出售变卖,且未将棉花所得价款交于市法院案款账户。市法院知晓棉花私自出售后立刻传唤申请人吕某,告知其私自卖棉花的行为是的违法行为,但申请人吕某未到庭。2024年12月1日市法院向申请人吕某发出《责令追回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后追回擅自处置的案涉棉花,若无法追回,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吕某到庭作出忏悔书。并承诺将在30日内将变现的110余万棉花款交至法院,并用两套不动产作为抵押。同日,市法院冻结申请人吕某名下的两套不动产。 二、处理结果: 经核实,是申请人擅自处置财产,市法院已作出追回财产的法律措施,若申请人在限期内未返回财产,市法院将使用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处罚。2024年12月2日,市法院通过电话与您进行联系并反馈了核查结果,您对市法院的所做的化解工作表示理解。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法院信访办,联系人:廖梦菲,电话:0994-831209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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