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13岁孩子骑自行车绿灯过人行斑马线被5路公交车右转撞断左腿,昌吉市交警队判小孩主责 | ||
来信时间: | 2024-12-09 | ||
信件内容: |
实名举报材料 举报人:张舒杰,男,2011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01********031X,地址:新疆昌吉市文化西路都市花园小区南区2号楼7单元502室,联系电话:13899679091. 被举报人: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 举报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后3日内提出复核举报)收到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第620522198408281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举报人对该认定书的内容持有异议,现提出实名举报办案民警是否收取公交公司好处,责任划分明显偏向于公交公司。 事实及理由: 1、张舒杰驾驶自行车在人行道行驶,怎么判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理由:昌吉市青年北路没有明确的非机动车道路,根据交警给得说法非机动车道在机动车车道路右侧,所发生路段空中和地面没有标志标线。我已向12345政务热线投诉交警队,多次给我无效回复,我要书面回复,15天了没有给我答复。根据交警说法:机动车车辆和非机动车混合行驶,但学生上下学时间车辆可以临时停靠,那学生怎么走非机动车道?所有学生骑自行车都在人行道上,在车辆混合的非机动车上会更加危险。所有昌吉市第一中学的学生都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所有学生都是违法行驶,当非机动车车道被机动车占领时,学生应该在机动车车道上行驶,但事实又无法更改。这判罚怎么能站得住脚。 2、张舒杰驾驶自行车在人行道行驶不存在和车辆接触,判定未实行右侧通行,这不是鸡蛋里挑骨头吗?这判定怎么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呢?这判定也太可笑了吧! 3、举报人驾驶自行车在人行横道绿灯情况下行驶,公交车直行红灯借道右转是不是应该避让行驶在人行横道的自行车、电动车、行人。交警判申诉人横装人行斑马线,造成事故主要责任。观看公交车车内视频和交警队给得视频,是自行车已经行驶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公交车驾驶员未尽到斑马线礼让行人及非机动车,没有停车让行,直接撞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造成张舒杰左腿胫骨骨折,左脚多出骨折,肌肉严重挫伤,现已做三次手术,等待恢复情况,以后做不做手术还未知。孩子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绿灯过马路还主责,请问孩子错在哪了,这判罚怎么给孩子。这对孩子公平吗?对孩子身心健康打击多大,这世道这么不公吗?公交车在人行斑马线没有停车让行绿灯放行的行人和自行车、电动车等,被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轻描淡写说成未按照操作规范行驶。这有意的偏袒有点太明显了吧!根据以往的真实案例,骑自行车过人行斑马线的其他交警队都给次要责任。网上的案例有很多。 4、2024年10月03日在孩子发生事故后,病情这么严重,交警(电话18109947941)在昌吉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情况后要求我10月04日就去交警队出事故认定书。2024年10月04日凌晨1点进的手术室,6点15才出的手术室。申诉人父亲一夜未眠,到10月04日中午一直没有休息,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和公交公司安全员让我去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我什么都不懂打电话咨询朋友才知道这是要骗我去签字,走快速简易交通事故。申诉人的腿骨折,肌肉严重挫伤,昌吉州第一人民医院骨二科主任孙海青给家属说:孩子的腿有可能保不住了。这么严重的伤,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和公交公司安全员要求我去划分事故,说举报人骑自行车闯红灯,不需要举报人的笔录。在出现人员严重伤亡的情况下,交警队民警还想做简易快速理赔,我严重怀疑交警的执法公平,是否收售公交公司的好处。公交公司安全员多次打电话要求快速处理。我经过打听和了解,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交警队不应该出简易的事故处理。举报人是一个13岁孩子,举报人哭着坚决给父亲说我没有闯红灯。经过咨询朋友,我当天推脱没有去交警队。过后几天里每天都催促我去交警队。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我没有去交警队非常不满,故意不去配合处理。在2024年10月09日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致电举报人父亲,怀疑举报人隐瞒病情不去处理。举报人父亲告知2024年10月10日要进行手术,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10月11日来医院做调查,发现举报人伤的非常严重,公交公司安全员和交警再没有催促我去交警队了。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知道举报人伤势比较严重,后来又来医院给举报人做笔录了。从事故发生到拿到事故认定书,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和公交公司安全员默契的配合,举报人对这次的事故处理非常不满,公交公司安全员给我看了车内视频,说孩子闯红灯。。今天看到交警提供视频又改成自行车逆行横穿马路,我看到视频是孩子骑自行车从人行道上行驶,人行横道绿灯亮骑行过人行横道绿斑马线,正常过人行斑马线。我不得不怀疑交警执法的公正性,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出事故认定书交警一再强调事故认定书不会影响我的保险理赔,这叫什么话。我怎么向孩子交代。为了那个伤残鉴定,能不能做到的虚拟伤残鉴定,交警让我认这个主责,这不是钱的事,事实是怎么样就怎么样。2024年10月3日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2024年11月22日才收到。我没有看到交警出警的照片,现场拉线的照片,刹车距离的照片。现场照片全是视频监控截取的,没有现场照片,公交车内视频。。第三方鉴定书在没有现场照片下,根据视频录像来判断车速,自行车的车速。昌吉市交警队没有提供任何的事故现场照片。昌吉市交警在医院给驾驶员只采取了呼气酒精测试法,没有对驾驶员进行抽血化验检测。视屏录像非常清楚记录,举报人骑自行车从人行道行驶至斑马线,人行横道斑马线显示绿灯从人行道骑行过斑马线,被公交车直行红灯右转不让斑马线上的自行车、电动车、行人撞到在人行斑马线上,公交车没有做到减速让行。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只对公交车做出不规范行车的次要责任,为什么不给举报人看公交车内的视频。 总结就是举报人在青年路西侧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被判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靠右行驶,在绿灯骑行通过人行斑马线,未下车推行判主责。13岁学生绿灯过斑马线被撞到在斑马线上,被判主责,这怎么说的过去。昌吉市所有的中学,学生骑电机车、自行车的那个不在人行道上,至少有一半学生行驶在道路左侧的人行道上,这都算违章,那你们交警为什么不联合学校对学生骑电动车、自行车不让上人行道走非机动车道,全部靠右行驶,过人行斑马线全部下车推行。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所作文书事实不清、人行斑马线是绿灯也不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证据不足、颠倒黑白、适用法律不当,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签名时书写潦草,无法看出写的是什么字,判决明显偏向于公交公司,怀疑办案民警收取公交公司好处,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特向贵单位提出实名举报,请于支持!这不公平的文书对一个13岁的孩子多大的精神打击,对孩子成长路上看到公安机关的不公平心理有多大的阴影!孩子还要等待恢复进行下一次的手术,现已向学校举报休学一年。 举报人:张舒杰 2024年12 月 09日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4-12-16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公安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您反映:“昌吉市第一中学初二学生张舒杰骑自行车过绿灯人行斑马线被公交车右转撞断左腿,昌吉市交警队判小孩主责,判罚明显偏向于公交公司,昌吉市交警队判小孩未走非机动车道,请政府部门书面回复事故道路非机动车道在哪,没有空中标志和路面标识标牌,书面回复不要各部门互相推诿,给老百姓一个交代”。 二、处理结果: 经查,您反映的交通事故经过为2024年10月03日15时46分左右,张舒杰驾驶两轮自行车,沿昌吉市青年路西侧人行道由南向北逆行至青年路与健康路口西南角人行横道处后,继续在上述路口人行横道线上逆行通过时,与盛东红驾驶的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路口右转弯的新B2289D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张舒杰左小腿骨折(家属称用卡口固定,未做手术),两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事故。 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形成原因:张舒杰骑行自行车沿青年路西侧人行道持续逆向行驶,未在规定非机动车道内通行,在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未下车推行继续骑行;公交车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路口后正常右转时与张舒杰骑行的自行车碰撞接触,右转过程中未超速(司法鉴定右转时车速为15KM/h),但公交车驾驶人盛东红在转弯过程中未及时观察确保安全。民警于2024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及家属制作并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双方驾驶人的违法事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张舒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盛东红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您在该起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已多次反映此问题,并已向昌吉州交警支队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复核,交警大队在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组织分管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领导、道路设施大队领导、事故中队中队长、办案民警三次与您见面,并带领至事故现场详细讲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当事人的违法过错导致的后果,及向您播放该起交通事故监控视频,向您讲法释法,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已在昌吉州交警支队进行复核流程,待昌吉州交警支队作出复核决定后向您告知。 关于您提出的标识标牌方面的问题,经现场实地查看,该路段在青年路民乐巷南侧与北侧分别设置有行人通行及非机动车道指示标。 已将上述问题反馈于您,您表示知晓,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系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系人:刘会勇,联系电话0994-2267559。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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