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棉农约220吨棉花被枪案后续 | ||
来信时间: | 2024-12-31 | ||
信件内容: |
棉农约220吨棉花被枪案后续 (此案属于执行枉法支持下极其恶劣的虚假诉讼) 举报人:陈华宣,曾文会 被举报人:袁俊文(市法院执行领导,祁亮(执执法官违法偷运转卖我们约220吨棉花)。 本二人于2024年5月1日在大西渠镇新戽三队共包600亩地种棉花。于2024年10月6日全部打包完工,10月12日祁亮将我们地里的棉花全部扣押,土地发包人单继君给我打电话说,棉花被法院执行局来人查封了。我立即前往并提出执行异义,祁亮让我提交书面执行异义申请书。10月16日我们去交执行异义申请书并立案,在这过成中祁亮又说我们的棉花已经被拉走了。中午时执行局手机号:15026160690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呼图壁过磅。我莫名其妙?昌吉市法院执行局尽然违法偷抢我们的棉花。但我们没有收到棉花款,执行异义裁定书成了空文。这属于明目张胆 打着执法的幌子支持黑恶势力公开抢劫,此后我们天天找法院领导申诉求救,但执行领导袁俊文冷漠至极不顾棉农死活扣压棉花款不给,知法犯法无良无德,谈何为人民服务? 至今没给我们任何书面文书。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新2301执异404号已载明;中止对我们的棉花执行。 但是执行法官祁亮指着裁定书恶狠狠的对我们说。那就是废纸一张起不了任何作用,恶劣的态度和极其恶毒的语言嚣张狂妄之极,我当即气的晕死过去后被120急救得以生还。 昌吉市法院(2024)新2301民初9244号判决书第8页第九行,明确载明原告吕鹏伟与被告陈华宣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反映出吕鹏伟对案涉土地由陈华宣实际种植知情的事实。 祁亮勾结吕鹏伟抢偷我们的棉花,袁俊文作为执行领导是否在支持黑恶势力的猖狂?若不知情属玩忽职守,若知情属于滥用职权枉法行政,公然包庇抢我棉花的恶势力,严重的 触犯法律。敬请上级领导纪检监察,严查祁亮任职以来的所作所为,他明目张胆的滥用职权欺压百姓对我们一次一次的迫害,违犯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32条,《刑法》397条及《法官法》违背事实违背法律依据的行政执法就是枉法。对应《刑法》有关条款,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10万以上构成三年有期徒刑,请上级立案追责严惩枉法分子祁亮,并赔偿给我们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抚慰金。 对违法分子祁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吕鹏伟犯抢劫罪.虚假诉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毀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即立案查处。 举报人;陈华宣,身份证号532125********1714电话15809947198。曾文会,身份证号532125********1728电话13779255586。2024年12月31日。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5-01-06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关于您反映“昌吉市法院滥用职权,公然包庇抢其棉花的恶势力”的相关事项。 经核查,2024年9月29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对吕鹏伟与单继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新2301民初62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单继君名下所有价值1352020.2元的财产或冻结其在银行等额的存款”。 根据裁定书内容,申请人吕鹏伟向我院提供被申请人单继君财产线索(土地租赁合同),我院于2024年10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单继君所有的位于大西渠新戽村三队4号地、5号地、6号耕地里种植的棉花[以昌吉市公证文书(2024)新昌证字第9379号实际登记的棉花总重量为197180公斤为准],申请人吕鹏伟提出有能力保管棉花,我院在告知其做好保管义务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后交由申请人吕鹏伟保管(您在现场并同意由申请人吕鹏伟保管棉花)。 您对上述案涉棉花所有权归属提出异议,执行异议立案案号(2024)新2301执异404号。2024年10月23日,我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昌吉市大西渠镇新戽村三队案外人承包300亩地上种植的棉花的执行。案外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人吕鹏伟对作出的裁定不服,2024年11月4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我院立案审理,2024年12月23日作出(2024)新2301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吕鹏伟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5日我院向信访人送达民事判决书。 上述案涉棉花查封期间,您提出案涉棉花存放期间可能会对棉花的价值产生折价损失的问题,我院多次传唤申请人吕鹏伟、被申请人单继君、您进行协商合理合法的处置案涉棉花,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后申请人吕鹏伟未经我院同意擅自将案涉棉花出售变卖,且未将棉花所得价款交于我院案款账户。我院知晓棉花私自出售后立刻传唤申请人吕鹏伟,告知其私自卖棉花的行为是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日,我院向申请人吕鹏伟发出《责令追回通知书》,责令其接到通知后追回擅自处置的案涉棉花,若无法追回,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4年12月6日,申请人吕鹏伟到庭作出忏悔书。并承诺将在30日内将变现的110余万棉花款交至法院,并用两套不动产作为抵押。同日,我院冻结申请人吕鹏伟名下的两套不动产。现110余万元棉花款已全部追回。 二、处理结果: 经核实,是申请人吕鹏伟擅自处置财产(棉花),我院已作出追回财产的法律措施,现110余万元棉花款已全部追回。待(2024)新2301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我院将根据判决将棉花款退付给您。2024年12月30日,我院向您告知需等待判决生效后退付棉花款,您不愿意等待判决结果生效,要求立刻退付棉花款。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法院信访办,联系人:廖梦菲,电话:0994-831209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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