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原单位欠工资不给 | ||
来信时间: | 2025-03-18 | ||
信件内容: |
原单位昌吉市幜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薇,拖欠工资22480元,已给3000元,剩余19480元。在2019年7月8日作出昌市劳人仲字[2019]第96号仲裁裁决书。在2020年4月21日在昌吉市人民法院,担保书于每月25日前给4000元,直到案款付清为止,结果就给了3000元。其余到现在都没给。希望政府能给处理下,谢谢。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5-03-24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您与昌吉市憬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工资、双倍工资、提成劳动争议一案,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4日,您进入昌吉市憬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月工资由基础工资3500元和话费及交通补助500元组成。庭审中,昌吉市憬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无法当庭提交,仲裁委要求装饰公司在庭审后三日内递交《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以供核实,但直至仲裁案件终结,装饰公司均未按照要求的时限提交上述材料。2019年1月20日,因装饰公司拖欠工资,您离职。以上事实,有仲裁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因该案经调解无效,仲裁委于2019年7月8日依法裁决如下:一、昌吉市憬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您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的基本工资8480元;二、昌吉市憬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000元;三、驳回您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费用合计22480元,昌吉市憬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双方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均未提起诉讼。 二、处理结果 因昌吉市憬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您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事项如下: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装饰公司支付基本工资848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000元,总计22480元;二、装饰公司支付您公告费300元;三、装饰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四、本案执行费用由装饰公司承担。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执行责任告知书、执行监督告知书,同日向您送达了执行监督告知书。2020年3月18日,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昌吉市憬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2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302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经财产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2020年4月21日,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艳薇出具担保书一份,其本人愿意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从2020年5月1日起,被执行人于每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元,直到案款付清为止。如逾期,法院可强制执行我个人及家庭财产。同日,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从2020年5月1日起,被执行人于每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元,直到案款付清为止。如违约,申请执行人就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案款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若违反上述协议,申请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回复执行,也可就本协议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裁定终结(2020)新2301执230号案件的执行,并于同日向双方进行了送达。但至今被执行人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 2025年3月24日经与您取得联系,并引导您对该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您表示愿意恢复执行,并对本院的答复表示满意。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昌吉市人民法院办公室,联系人:贾怀勇,电话:1800994533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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