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标题: | 底商违建油烟扰民监管部门不作为 | ||
来信时间: | 2025-03-19 | ||
信件内容: |
您好: 本人为昌吉市水木融城小区居民,我所居住的H9号楼为带底商的住宅楼,2单元一楼两家餐饮底商-尚味佳川菜馆-包好吃早餐店,都将其排烟设施违规搭建在2楼建筑外延部分的露台上,排烟口距离二楼住户的北侧窗户不足5米,因此带来的油烟及噪音困扰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窗户全年无法正常打开通风。 我于2025年2月19日将其问题反映至12345政务服务热线,接线平台将问题反馈昌吉市城市管理局,而城市管理局在声称已经过现场查验过后,以双方商户证照齐全,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为由回避了我关于对方违规搭建问题的投诉。 于是我于2月27致电昌吉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由住户配合带其工作人员现场查验的要求,对方答应安排工作人员联系住户重新查看现场,但截至今日发稿始终未见工作人员联系,且事后其单位工作人员电话再也无法接通。3月3日我通过吉事通平台再次将问题反映至相关单位,并附上了违规设施位置的照片及排油烟时的视频,但截至今日依旧没有得到任何回复。3月12日,由家属再次致电12345反映问题并希望取得相关单位的连系,但截至12345平台在3月19日进行电话回访时,城市管理局作为投诉的受理单位依旧没有与投诉人进行任何联系。 我知道由于不同时期对于餐饮行业开店的管理办法的不同,所以没有配备专用烟道的居民楼底商经营餐饮行业属历史遗留问题,但证照齐全能合法开店并不代表其私建烟机烟道的行为也是合法合规的,二层露台属建筑公共平台,在平台上搭建布置任何设施、电路线缆本就属违法或违规行为,且安装时并未报备物业也未与居民沟通,不仅影响居民合法权益,其带来的消防隐患也同样随时有可能给居民带来危害。 本人诉求简单合理合法,只要两家商户拆除其违建的排烟设施,停止在二楼露台排烟即可,希望相关监管执法部门能有效履职,不要回避问题,更不要做出答非所问,避重就轻的和稀泥行为。 以上是此次反映的全部问题,希望市领导对居民的诉求予以协调帮助,也希望能进一步加强对于一线执法单位及人员的监管和培训,使其认真面对群众诉求,依法履职,谢谢。 |
回复部门: | 昌吉市 | ||
回复时间: | 2025-03-24 | ||
回复内容: |
您好: 感谢您关注市长信箱,您反映的问题,我市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昌吉市城市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交办单后,立即安排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水木融城尚味佳川菜馆和包好吃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这两个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设备,油烟净化设备正常使用,按要求定期清洗油烟设备。 您来信反映“本人为昌吉市水木融城小区居民,我所居住的H9号楼为带底商的住宅楼,2单元一楼两家餐饮底商-尚味佳川菜馆-包好吃早餐店,都将其排烟设施违规搭建在2楼建筑外延部分的露台上,排烟口距离二楼住户的北侧窗户不足5米,因此带来的油烟及噪音困扰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窗户全年无法正常打开通风”的问题。 二、处理结果: 对于您反映的拆除违建排烟管道的问题不属于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为解决好您反映的问题,2025年3月20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领执法人员现场组织商家和您协商解决,两个店的负责人承诺将烟道排油烟口的方向进行调整,您对解决的方案表示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昌吉市城市管理局只针对店外露天烧烤及其他未在室内进行烹饪的餐饮油烟行为活动进行监管,对于店内坐店经营餐饮油烟问题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反映。 对于该问题,昌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3月20日通过办公座机致电您进行解答。 如您再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昌吉市城市管理局,联系人:杨磊;电话:15299666656。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洲路市场监管所,联系人:郭航伟,电话:0994-2215029。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昌吉市市长信箱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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