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河湖岸线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19-00003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河湖岸线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水利工程 确权 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19〕1号 | 发布日期 | 2019-02-01 19:48:42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河湖岸线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
昌吉市河湖岸线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依法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晰各类水利工程权属状况,是切实加强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保障河长制全面推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保障和支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关于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做好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昌州国土调查办发〔2018〕7号)和《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近期工作安排的通知》(昌州河长办函〔2018〕38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先划界、后确权”的思路,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建立完善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安全稳定为前提;坚持有利于明确具体河段管理主体及责任;坚持有利于防洪工程安全运行、河道安全行洪和输水安全管理;坚持有利于维护河流健康和促进人水和谐;坚持有利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坚持有利于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质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总体任务
2018年完成市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同步启动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土地利用调查与划界确权工作;2020年底与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同步完成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登记颁证工作。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应在工程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中明确管理范围,并在竣工验收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完成征地确权工作。
(二)具体任务
1.开展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确定调查登记单元,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权属、空间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
2.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实地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设立界标和公示牌,明确界线地理坐标,形成一河一图、一湖一图、一库一图、一闸一图的空间范围数据,完善确权定界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
3.建立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将河湖水域确权过程采集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建立市级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专项数据库。
4.登记颁证。市国土、水利部门对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将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登记事项按程序报审,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空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晰的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颁证。
三、工作标准
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与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统一时点一致,为2019年12月31日。
(一)划界确权范围。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资源,主要包括三屯河流域、中小型水库、中型水闸(引水枢纽)、农村饮水水源地和水源保护区用地、灌区支渠以上渠道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二)划界确权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执行,具体为:
1.水库
(1)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中型80—120m,小型10—50m;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中型600—800m,小型50—100m;两侧管理范围从坝肩或坝后坡脚向外划定,中型200—300m,小型50—3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中型200—500m,小型50—200m。
(2)山区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从第一个自然分水岭向外划定50—500m。重点水库可适当放大范围或者提高一级标准。
(3)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附属设施及输水廊(管)道: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100—5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100—500m。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也可划定于10—50m保护范围。塘坝参照平原小型水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引水枢纽
管理范围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m以内的面积,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m。
3.渠道
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挖方渠道管理范围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管理范围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管理范围从开挖线计起,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设计流量在10 m3/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m,保护范围为2—10m;设计流量在10—50m3/s,管理范围为10—20m,保护范围为10—20m;设计流量在50m3/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为20—50m。
4.河流及季节性河沟
按年径流量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从两岸堤防的外脚线向外划定,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年径流量在1×108m3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为50—100m;年径流量在1×108m3以下的,管理范围为15—30m,保护范围为20—60m。
5.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四、工作安排
全市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1.编制方案。由市水利局局牵头,国土资源局配合,编制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州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备案。
2.开展划界确权试点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屯河流域努尔加水库至312国道大桥段试点河道确权划界工作,并组织召开现场会议,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技术要求。
3.预算项目经费。根据全市河湖及水利工程数量、确权面积及调查难易程度等情况,预算调查确权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
(二)调查确权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完成市域内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河湖运行管护及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工程技术资料和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水利工程、水流确权等各类权属调查成果资料收集。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组织确权划界工作人员开展实地勘测调查、测量绘图、造册登记等工作,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林木等进行详查并勘测丈量、取证,收集相关资料,明确土地、建(构)筑权属。同时,对所取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分类登记、上图,形成河湖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河道带状图,建立确权划界工作档案。
(四)审核登记颁证(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30)
1.权属审核。完成确权调查文字、图件、数据等资料整理归档,由市水利局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权属审核。
2.登记颁证。市水利局负责将划界确权工作形成的数据库、表册及权属审核等成果移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程序完成登记颁证。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1.自查自验。对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的成果汇总、归档,并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书。同时,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等工作。
2.总体验收。在完成自查自验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请州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对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郑 敏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阿达力 市委常委
海拉提 副市长
陈宏宇 副市长
成 员:冯 卫 市委改革办主任
徐 斌 市发改委主任
高 群 市财政局局长
吴 军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邹国忠 市环保局局长
桑国斌 市住建局党工委书记
王艳明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李月珍 市农业局局长
刘新江 市林业局局长
张世森 市水利局局长
哈杰提 市畜牧局党委书记
李 东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艮生 市法制办专职副主任
王丰涛 市三屯河流域管理处处长
陈文涛 三工镇镇长
丁世亮 二六工镇镇长
于 涛 榆树沟镇镇长
曾志明 六工镇镇长
吴 磊 大西渠镇镇长
陈晓航 佃坝镇镇长
杨 亮 滨湖镇镇长
哈比旦 庙尔沟乡乡长
华尼西 阿什里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世森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纳入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全过程,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试行)》调查精度要求,提供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已有相关图件成果资料,查清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用地分布和利用状况;指导水利部门开展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现场勘界,进行管理线桩(牌)的定点立柱和现场埋设;开展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登记发证工作;将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成果录入第三次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
市水利局: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确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指定划界确权范围;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统一部署,协助市国土部门开展河流(湖泊)、水库和灌溉渠系等水流资源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通过内业图上和外业实地测量方式,对管理范围线和界址点现场测量放样、复合成果;提供既有水利工程产权确权及划界确权数量、名录、四至界限、面积等相关资料;设立管理线桩(牌)、公告牌。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提供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涉及草原确权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农村承包地确权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涉及湿地、林业确权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涉及交通道路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全市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涉及的用地规划等相关资料。
乡镇:配合市国土、水利等部门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及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六、注意事项
1.对有争议的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调解解决。
2.对由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由水利管理部门与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村集体继续耕种。
4.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5.对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市水利、国土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附件:昌吉市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导组成员
昌吉市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导组成员
组 长:张世森 市水利局局长
副组长:吴 军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王丰涛 市三屯河流域管理处处长
曹新胜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不动产登记中心党支部书记
岳 宏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
路来江 市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孙叶武 市水利局水政渔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韩徳琳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
李 宁 市水利局工程科副科长
王 宏 市三屯河领域管理处工程科负责人
抄送:市委办、人大常委会办、政协办、纪委办,存档。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