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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河湖岸线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19〕1号)

2019-02-02 12:56:43 来源:昌吉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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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河湖岸线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关于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做好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昌州国土调查办发〔2018〕7号)和《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近期工作安排的通知》(昌州河长办函〔2018〕38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确权划界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全市河湖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没有确权划界,部分河道及堤防被侵占,与河争地、与堤争地、与渠争地,设障阻水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及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正常行洪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不明确, 水利管理部门不能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管护权力,致使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制止,执法难度加大。因此,必须尽快开展河湖岸线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河湖岸线及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解决界限不清、权属不明、认识不统一的问题。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先划界、后确权”的思路,依法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建立完善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法规为准绳,安全稳定为前提,市政府为主体;坚持有利于明确具体河段管理主体及责任;坚持有利于防洪工程安全运行、河道安全行洪和输水安全管理;坚持有利于维护河流健康和促进人水和谐;坚持有利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和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坚持有利于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质提升。

三、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8、《昌吉州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二)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

2、《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0-96)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2017)

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 44-2006)

5、《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2013)

6、《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8、《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2010)

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

10、《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

11、《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12、《防洪标准》(GB/T50201-2014)

13.《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14《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

16、《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控制测量规范》(CH/T3006-2011)

17、《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第 1 部分:1:500 1:1000 1:2000 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CH/T3007.1-2011)

18、《全球定位系统 GPS 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2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2012)

21、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T 15968—2008)

22、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

23、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 000、1:50 000 数字高程模型(CH/T 1008-2001)

2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 1 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

25、《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图式第 2 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2017 )

2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27、《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 号修订版)

(三)结合实际,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范围

1、水库

(1)平原水库:一是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中型80-120m,小型10-50m;二是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中型600-800m,小型50-100m;三是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向外划定,中型200-300m,小型50-300m;四是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中型200-500m,,小型50-200m。

(2)山区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从第一个自然分水岭向外划定50-500m。重点水库可适当放大范围或者提高一级标准。

(3)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输水廊(管) 道 :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100-50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100-500m。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也可划定于10-50m保护范围。塘坝参照平原小型水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2、引水枢纽

管理范围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m以内的面积。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m。

3、渠道

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 ,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一是设计流量在10 m3/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m,保护范围为2-10m。

二是设计流量在10-50m3/s,管理范围为10-20m,保护范围为10-20m。

三是设计流量在50m3/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为20-50m。

4、河流及季节性河沟

按年径流量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从两岸堤防的外脚线向外划定,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一是年径流量在1×108m3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m,保护范围为50-100m。

二是年径流量在1×108m3以下的,管理范围为15-30m,保护范围为20-60m。

四、相关专业术语解释

1 管理范围

指为河湖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和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区域,包括水文、观测等附属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用的管理区。

2 保护范围

根据水利工程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作为保护区域。

3 权属范围

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并发给《土地使用证》,设立界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4 管理范围线

指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外缘控制线。已进行权属登记的权属范围,比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范围大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以权属范围的外边线作为管理范围线。

5 保护范围线

指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外缘控制线。

6 桩、牌

划界时现场设置的标志物及宣传警示用的公告牌。“桩”指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界址标志物,“牌”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告牌。

五、注意事项

1.对有争议的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调解解决。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由水利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责任编辑:刘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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