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S001/2020-00009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主 题 词 | 昌吉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城市 用水 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
文 号 | 昌市政办发〔2020〕13号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19:20:42 |
发文单位 | 昌吉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昌吉市政府网 |
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
《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全社会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条 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再生水、雨(雪)水利用设施建设,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昌吉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处(昌吉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用水定额和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
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和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教育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新闻媒体做好对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制的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农牧业及其他产业发展规划等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
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用水分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城市公共绿化和消防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商业用水、饮服业用水和基建用水等。
第十条 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单项定额,结合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情况,以年度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以年度审核计算节超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由供水公司计算节超用水量;超出部分由供水公司收取。
管网覆盖外由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计算节超用水量;超出部分由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收取。
供水单位向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户供水。
用水计划下达、核定及调整,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对用水单位执行用水计划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用水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或建设施工等临时用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申请。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禁止任何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到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计划,并按照新的用水计划考核用水量。
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
第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依法按用水设施的最大设计能力计算用水量。
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公司收取;按照《关于调整昌吉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昌市发改字〔2018〕298号)文件执行。
管网覆盖以外自备水源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收取,按照《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文件执行,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收取的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应设立专帐专户,上缴市财政部门,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节水管理规章制度,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按时在昌吉市节水服务系统申报用水规模并按月上传水表读数图片。便于次年年初审核计算用户单位是否出现超计划用水,对出现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
工业企业按月向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报送产量报表。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
(四)未按年度按时申报计划的;
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水量复核申请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对供水企业抄表数据或对抄表时段有异议的,提供供水企业出具的相关勘误证明;
(二)对注册水表的准确有异议的,自提出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表鉴定证书;
(三)导致超计划用水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印证材料;
(四)其他非用水单位原因导致超计划用水的印证材料。
第十七条 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以下要求复核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量:
(一)注册水表读数有误的,按照供水企业勘误证明的读数复核用水水量;
(二)注册水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当期用水情况不作审核;
(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非用水单位原因导致超计划用水的,当期用水情况不作审核。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年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指标30%以上的,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责令其限期采取节约用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核减用水计划量。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安装分户计量器具、采用节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使用远传智能水表,原有居民住宅对计量器具逐步进行改造,计量器具应保持完好。居民生活用水严禁实行包费制。严禁买卖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按时编制节水方案,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不得核定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已经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即有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新建房屋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责令其限期更换。
禁止销售使用国家己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一条 新建项目,其产权单位根据绿化用水量作出规划,组织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月平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并定期(每三年)进行复测,用水单位及时将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报送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
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在半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报送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作为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 确定本级重点用水户名录。对重点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和用水情况等实行监控。重点用水户应安装计量设施自动监测设备,保持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予以核减:
(一)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现象拒不整改的,参照合理用水量核减计划用水量。
(二)用水单耗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相关规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限值核减计划用水量。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洗浴(桑拿)、游泳场所等特种行业用水,应当使用节水型设备或建立循环用水系统,未建立循环用水系统限期整改,预期不整改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将节水技术纳入技术改造计划,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杜绝跑、冒、滴、漏,采取分质用水、循环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取水量和废水排放量,设备的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鼓励工业企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和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避免或减少漏损。供水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超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用水户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
第二十九条 工业企业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餐饮、宾馆、水上娱乐、洗浴、滑雪场、游泳馆、洗车等服务业,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第三十条 制定对污水、雨水、雪水、建筑基坑水等再生水源的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再生水源的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下列再生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用水、人工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四)单位、居民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五)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第三十二条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雨(雪)水收集利用、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等设施,提高雨(雪)水的资源化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质标准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再生水管道、水箱、出水口等外部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与公共供水管道交叉连接。
第三十五条 鼓励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改造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雪)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监督和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其管理单位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未达到的,依照生态环保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符合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节水工作人员未依法办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昌吉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