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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昌市政办规〔2020〕2号)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0〕13号)

2020-06-05 13:56:59 来源:昌吉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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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市政办发〔2020〕13号)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昌吉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现行的实际工作开展需求,昌吉市水利局组织开展了《昌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本次《办法》修订,总结吸收了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对照《乌鲁木齐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出台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使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为切实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确保节约用水管理的有效性。明确了部门管理职责,将职责细化到各部门,进一步清职责,落实责任。

(二)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修订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管网覆盖以外自备水源超计划加价管理原则;提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公司收取,按照昌市发改字[2018]298号文件执行;管网覆盖以外自备水源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收取,按照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文件执行,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三)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新水办政资C2017]18号)》,新增了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四)为推动再生水利用,增加了再生水管理制度。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鼓励工业企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减少取水量和废水排放量。

责任编辑: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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